关于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通知

添加者:zhangpeng  发布时间:2021-08-30  浏览次数: 1172

各许可申请人: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决定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并制定了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我办决定自即日起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事项采取告知承诺制(已提交在办业务可选择依原办法办理,也可以申请终止后重新选择办理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适用告知承诺制并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许可的,对照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内容,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系统入口在我办官网右侧行政许可申报系统)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填报说明等可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http://zzxy.nea.gov.cn/#/gateway、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外服务场所及网站等渠道获取)。

(二)受理(提交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含网络核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受理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受理当日内)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受理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四)信息公开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7日内,通过对外服务场所、网站等渠道公开许可决定、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五)核查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事中事后核查。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部分进行网络核验,不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部分根据企业申请许可事项类别和信用状况按不同比例开展核查或免核查。请申请人在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在申报系统提交备查材料。逾期不提交者依法处理。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对采用隐瞒或欺骗等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违反《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许可管理规定的,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请广大申请人谨慎承诺,依法申请,珍惜信用。


河南能源监管办

2021年8月27日

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