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新规来袭,涉及信用的竟然有这么多!

添加者:会员部  发布时间:2022-06-30  浏览次数: 982

7月的开启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标准
也将陆续开始实施啦
国家、省、市各级层面
也都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
都有哪些新规和标准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 · 新规

图片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图片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诚信自律,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


图片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财政部建设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为备案的审计报告赋予验证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监管平台上公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人员规模、行政处理处罚、行业惩戒、一体化管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表彰荣誉等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强化行业诚信约束。


图片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法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入民航行业用记录


(一)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未核实或者未如实登记、报送乘机人员信息的,或者未依照规定对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或者未对经过检查后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保管控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未核实或者未如实登记、报送乘机人员信息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运输机场开展通用航空活动时,谎报、瞒报工具物料器材清单或者旅客名单、限带物品清单的,或者伪造、变造申请文件的。


图片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参与者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法人类金融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应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风险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参与债券借贷的,应按照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借入债券的,应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有明确的授权和责任承担机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图片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提出,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省级 · 新规

图片

《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

《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施行后黑龙江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将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金融机构和征信、评级等信用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将加强跟踪监测预警。


图片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相应管理和惩戒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图片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强化科技创新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和伦理审查,建立科研诚信联合惩戒机制


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和学风建设。


科研诚信状况应当作为科研项目立项、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图片

《重庆市数据条例》

《重庆市数据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


图片

《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

《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失业人员待遇申请后,可通过省集中式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对缴费时间和失业原因进行审核,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待遇领取资格。……申领人违背承诺并符合人社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图片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经济状况说明及个人诚信承诺


图片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促进燃气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图片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揭示绿色债券信用风险


图片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问题,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四十四条 探索在市场监管、税务、消防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由市场主体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主打印含有自身监管信息的信用报告,代替需要在各相关部门办理的证明事项。


第四十五条【告知承诺制】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行业、领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政务服务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列入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的,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提供相关材料或者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承诺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信息,作为差异化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信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类监管标准,针对不同信用状况和风险程度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图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图片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游艇租赁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游艇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情况。


图片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共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社会化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披露、共享机制,优化评级发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会商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纳税、社保、公用事业缴费、海关企业信用、仓储物流等信用信息给予信贷支持


图片

《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信用平台、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对接,推动政务服务数据、信用数据、执法监管数据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应用。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执法领域的应用,推进非现场监管、信用监管、风险预警等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图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八章38条,适用于自治区医疗保障信用主体信息采集发布、信用认定、分类监管、信用修复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图片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修订)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修订)》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相关部门还应当按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图片

《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八章27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分类、信用信息采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信用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应用、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对全面推进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诚信意识,营造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图片

《安徽省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安徽省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现行的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强有力的管控措施,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


图片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版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版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崇尚科学精神,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剽窃、抄袭他人科学技术成果。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学术诚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市级 · 新规

图片

《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

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38条,包括:总 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图片

《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

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依法推进、保障权益,信息共享、奖惩结合,应用导向、惠民便企的原则,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图片

《威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威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年7月20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23条。分别为总则、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守信“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组织保障、附则等。


图片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档案,记录相关主体的诚信信息,将遵守绿色建筑发展法律、法规,承担绿色发展社会责任等情况载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相关主体的诚信信息纳入本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按照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相关规定实施信用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



图片

《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管理,完善医疗保障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考评相结合,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并实施惩戒。


图片

《佛山市市场主体服务条例》

《佛山市市场主体服务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为金融机构提供便捷有效的企业信用查询方式,及时有效准确反映企业信用信息加强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发展,鼓励依法收集利用政务信息等数据资源。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市场主体及其经营管理者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违法扩大不良信息、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范围,不得违法增设监管措施和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支持。企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应当协助重整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图片

《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办法

《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工程施工招投标环节积极运用雄安新区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予以严肃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认定为不良行为并纳入信用记录;适用行政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图片

《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维修资金计划使用程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信用较高、具有相应能力的维修单位,签订维修服务合同,组织工程施工、验收、造价决算等工作,并按照工程进度通知物业主管部门划款。


第二十六条 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维修项目,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的维修,可以由组织维修单位在业主代表监督下,协商确定维修单位实施;1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由组织维修单位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其他法定方式择优选用信用好的维修单位组织实施;1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通过当地物业主管部门网站或政府招投标平台发布公告。


图片

《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矿山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情况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图片

《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自2022 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市住宅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对物业服务人实施分类监管,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图片

《佛山市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佛山市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自2022年7月11日起施行。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在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拒不缴纳罚款、拒不执行政府部门指令等行为,或在投标过程中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如实汇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将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按本部门有关诚信管理规定实施信用扣分,情节严重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在一定时限内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并在“信用佛山”、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尚处于限制投标期内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六)强化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信用管理和考核,在本部门诚信管理办法中提高企业的纳税贡献、产值贡献、业绩、获奖、抢险救灾援建等评价因素的分值比例和加分幅度。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模型,将履约评价、服务响应度、纳税贡献、产值贡献、优质奖项等因素纳入评价范畴。


(七)规范评审因素设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信用评价的行业类型,并将信用状况(不低于评分总值的5%)、售后服务能力(占评分总值的3%)作为资信标评分的必要条款。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探索企业信用融资或贷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图片

《灵武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灵武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拒不退回违规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追缴应收租金等相关费用,并将承租人不诚信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


第五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住房保障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对住房保障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各类失信行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信用 · 标准


图片

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项规范》

标准类型:国家标准

标准号:GB/T 41195—2021

标准名称: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项规范

归口单位: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2年7月1日


说明: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项及其描述规范。本文件适用于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的归集、整理和共享交换。相关部门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梳理和目录编制时,可参照本文件,根据自身业务领域特点合理设置或细化扩展数据项。


图片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通则》

标准类型:国家标准

标准号:GB/T 41196—2021

标准名称:公共信用信息公示通则

归口单位: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2年7月1日


说明: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的总体要求、公示内容、载体、形式、隐私保护和异议处理。本文件适用于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公示其在履行职责中、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用信息,以及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运行机构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等相关文件依法依规归集并公示的各类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