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政、闵瑛美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十四五”进展与“十五五”路径

添加者:会员部  发布时间:2025-06-05  浏览次数: 80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十四五”时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法治化、数字化和场景化为核心,在制度设计、技术应用和行业渗透中取得突破性进展,但离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目标仍有一定差距,特别在信用信息共享、信息保护、评估标准规范化和国际化、信用中介市场发育、信用意识提升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和难点。


为此,“十五五”时期,可通过构建“数据共享—信用立法—标准统一—信用教育”的四维治理框架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具体路径包括:推动信用数据共享,释放数字经济的信用效能;加快信用立法,构筑社会信用体系的法治基石;统一信用评估标准,加速征信市场化实践步伐;发展信用教育,重塑现代社会的文明基因。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大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新时代以来,我国全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信息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社会信用体系仍存在制度规则不够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不足等问题。在此背景下,2025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对未来一段时间的信用建设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相对于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学术界对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明显不足。本文在全面梳理“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的基础上,针对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信息孤岛、隐私困境、评级割据和信用教育等问题,提出“十五五”时期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四维治理框架”的政策建议。




一、“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进展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既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要前提,也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十四五”时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以法治化、数字化和场景化为核心,在制度设计、技术应用和行业渗透中取得突破性进展,信用成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治理现代化和社会制度创新的重要引擎。


(一)法治先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升级


“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要“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等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12月完成公开征求意见。


该法明确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的主要任务、目标和职责,针对信用信息管理、征信业发展与监督、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信用修复管理和权益保护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02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发布,将《社会信用建设法》从第三类立法提升至第二类立法。


在地方层面,2017年《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在全国率先施行,划定数据采集“负面清单”等基本制度。截至2025年3月底,全国共27个省份出台社会信用方面条例,形成了“中央统筹+地方创新”的立体化制度体系。


(二)技术赋能:社会信用基础设施的数字化跃迁


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必然选择。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经济既重塑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势态,也深刻影响着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基础。“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基础设施的数字化跃迁取得了重要进展。


一方面,信用信息共享水平大幅提升。建成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1.8亿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超过807亿条,成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成功实现与税务、海关、金融系统的实时对接。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信用中国”一站式修复平台,2023年累计完成信用修复案例89万件,中小企业占比达73%,使得中小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全面纳入数字化的轨道。


另一方面,通过智能化转型和系统功能的不断升级,传统的企业征信和金融信贷服务效率得到极大提升。进一步健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将74项关键涉企信用信息纳入机制化归集共享范围,有效推动金融机构精准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例如,中国工商银行“小微快贷”产品利用机器学习技术,将坏账率从1.2%降至0.3%,授信精准度提升40%。


(三)应用深化:社会信用价值的场景化释放


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十四五”时期,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工作成效显著,具体表现为统一大市场规模效应不断显现,基础制度不断完善,要素市场建设迈出重要步伐。


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全面铺开。例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大力推广事前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在行政审批中签署信用承诺书,违规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目前全国累计归集承诺信息超2亿条;强化事中差异化监管,做到精准监管、无事不扰;做好事后联合奖惩闭环,44个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累计拦截“老赖”购票逾1200万人次。同时,司法部门强化权益保护和维权处理,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双通道”,公民可通过行政申诉或司法诉讼进行维权。


(四)制度创新:信用政策体系的顶层重构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新发展格局构建,该意见提出,要健全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等23条政策举措。


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提出,要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并从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等五方面部署了23项重点任务。这意味着“十四五”收官阶段,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未来信用制度体系的顶层重构和创新发展将成为必然趋势。




二、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在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但离系统化、规范化的目标仍有一定的差距,特别在信用信息共享、信息保护、评估标准、市场发育和信用意识提升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和难点。


(一)信用信息共享依然不足


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导致信用信息共享不足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信息孤岛”问题的长期存在。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活动中存在着信息搜寻、谈判和监督等成本,信用信息的共享不足必然会导致金融机构重复征信,进而增加征信成本,影响交易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从宏观角度看,信息共享不足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加剧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由于信息共享不足,金融机构往往难以准确评估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和风险,这也是商业银行更倾向于向大企业或政府背景项目发放贷款,中小企业却因信息不透明而被边缘化的原因。


二是监管效率低下,市场系统性风险积聚。由于信息孤岛问题,导致监管主体无法全面监测借贷主体的信用状况,欺诈者甚至可以在不同平台之间重复骗贷。同时,由于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后,也可能会因缺乏有效监管而改变资金用途,进而增加违约风险。


三是影响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导致社会诚信水平下降。信息共享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只有合理确定信息归集范围,不断提升数据质量,才能有效避免因信息滞后而导致的风险漏洞。在市场竞争中,不少企业因缺乏供应链上下游信用信息数据,导致应收账款逾期率攀升,从而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反之,如果合同违约、商业欺诈等失信行为和数据相割裂,必然会导致社会系统性风险上升。例如,近年部分P2P平台因信息不透明出现“一人多借”的问题,最终酿成了行业系统性风险。


一个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是信用体系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而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依赖于获取成本低、可用程度高的高质量的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然而,目前对于可公开的信用信息范围尚未明确界定,公开形式也无统一标准。信用数据公开化程度低、获取途径少、获取难度大的问题,制约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信用信息具有准公共品属性,然而当前存在的“公地悲剧”等问题,真实反映了各部门数据孤岛现象的严重性。例如,2024年,全国范围内,信用信息标准化率仅为45%,难以实现与周边地区共享共治,因而形成了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洼地”现象。


(二)信用信息保护依然滞后


长期以来,我国信用立法滞后于实践需求。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信用相关条款相对分散,缺乏系统性的制度设计。对比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等16项专门立法,我国信用立法存在明显短板。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环境来看,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法治建设本身缺乏系统性和协同性。此外,在数字经济背景下,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和传统的隐私权理论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是信用信息与隐私区分的困境已成为当前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首要难题。通常,个人信用信息是指“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被记录的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的各种数据和文本”,而传统的隐私权理论将隐私视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现代数字技术和算法的出现,使得自然人的各种数据和个人信息(隐私)的边界变得难以识别,民法典所规定的个人隐私及司法认定标准和区分也因此变得越来越困难,造成了信用信息与隐私难以明确区分的现实困境。


二是个人信息的认知差异对法律保护和司法标准造成的影响,构成了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矛盾焦点。因为传统法学理论将个人隐私视为典型的人格权,保护的是人的“尊严与自由”。《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论述,其核心要义是“隐私保护”。随着个人信息经济价值的日益凸显,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将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和青睐。然而,纯粹的人格权理论(保护范式)已经难以回应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现实需求,当前的核心问题已从隐私保护转为“信息开放”。


三是自然人在面对大数据和平台决策时将处于愈加弱势的地位。传统的保护模式下,隐私权理论强调的是通过个人同意机制,实施自主支配型的保护模式,即自我管理和自我保护。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已无法全面评估接受外部数据收集带来的潜在风险和收益。特别是在各类大型平台社会影响力日益扩张的背景下,以个人为中心的权利保护机制正在让位于以外部监管、协同治理、公共伦理为中心的社会本位保护模式。强调通过社会治理实现个人信息保护,进而在数据和信息的关系问题上,“权力范式”逐渐被“安全范式”所取代。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信用立法(如《征信业管理条例》)主要是针对国内市场的征信实践,对于跨境数据流通、数据共享、惩戒机制、隐私保护和市场服务等方面的配套能力依然不足。例如,国内部分行业采用“四等十级”或“二等五级”的评级标准,与国际通行的“三等九级”存在明显差异,容易造成信用评级、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和溯源等不兼容问题,进而影响了数据跨境流动和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因此,必须从制度和技术两方面加强信用制度和信用技术的衔接,推动信用数据跨境流动立法,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征信服务机构的建设步伐。


(三)信用评估标准规范化和国际化有待提升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信用评估作为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和关键因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评估标准与规范的不统一,不仅制约着评级机构本身的业务发展,也使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信用评估标准规范化和国际化水平较低,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信用评估理论缺失和实践障碍。现代信用理论和实践强调,有效的信用评估应基于一致性、可比性和透明度三大基本原则,而当前我国信用评估实践在这些方面存在明显短板和不足。例如,不同评级机构采用的评级指标、模型权重和评级尺度差异明显,导致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评级结果可能出现1-2个等级的系统偏差。同时,评级方法和模型算法的披露不足,使得市场主体难以理解评级结果的生成逻辑,进而使得评级的可信度和实用性大打折扣。


二是评级机构之间的非合作博弈是标准难以统一的内在原因。例如,在国内企业发债评级中排名前列的中诚信评级公司,其评级标准与联合资信、大公国际等机构存在明显差异,这种“评级割据”的局面,客观上阻碍了行业整体标准的提升和市场拓展。为了打破评级机构过度看重业务份额、缺乏主动协调评级标准的问题,2015年由监管层推出的《信用评级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解决标准化不足对市场产生的不良影响。但这些努力和尝试,距离建立真正统一、科学的评级标准体系仍有较大差距。


三是信用评估国际化水平不高的根源在于“制度性依赖”和“锁定效应”的影响。当前的制度格局,形成于二战后由美国主导的国际评级体系。由于穆迪、标普和恵誉三大机构长期垄断国际信用评级市场,新兴评级机构要想打破这种垄断,不仅面临一定的技术壁垒,还需要克服由西方主导的评级标准、监管框架和市场信任等制度壁垒。例如,以某大型企业发行美元债为例,尽管获得了国际评级机构BBB级(风险级边缘),但实际的违约风险远低于同级国际债券,但是由于“评级折扣”,使得企业不得不支付高于实际风险水平100-150BP的融资利息,显著增加了企业海外融资成本。据估算,这种评级偏见导致中资企业每年多支付约数十亿美元的利息费用。


因此,为提升信用评级规范化和国际化水平,除了加强新兴技术贼能和国际化突破之外,还应探索“通用+个性化”信用评级模式。可由监管部门牵头,建立分级标准和指标体系框架,同时兼顾行业和地区的特殊性,允许保留特色指标。也就是说,兼顾统一性和创新性的平衡是建立规范化信用评级模式的基本方向。


(四)信用中介市场发育迟缓


信用中介机构作为连结供需双方的重要纽带,在现代市场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信用中介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在行业规模和服务能力上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相比存在明显差距。总体来看,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制度环境不完善制约了市场发育的程度。高效运行的市场活动,需要清晰的产权界定、完善的契约保障和长期稳定的社会预期。从产权配置的角度看,由于信用信息的归属权和使用权长期模糊不清,制约了市场自然扩张和规模成长。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家金融征信数据库虽已录入11.6亿自然人和1.3亿企业信息,但由于数据要素的产权界定未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导致中介机构在信息采集和使用上面临制度的不确定性,因而无法直接共享,影响了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二是有效需求不足限制了行业规模的扩张。属于现代金融业范畴的信用服务行业,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和规则,行业长期处于“自然生长”状态,信用评估需要的多维数据,包括金融交易、纳税、社保等基础信用信息,在地区范围内面临着系统间严重的数据壁垒和挑战。各行业部门信息共享的不充分,导致“一个地区,多个平台”的碎片化现象普遍存在,这种局面也使得信用中介机构难以形成有效的产品供给。调查表明,我国中小企业的GDP贡献率超过了60%,但其获得银行贷款比例不足30%,说明信用中介机构在服务市场的发育仍不成熟,其获取资源的能力存在较大局限性。


三是技术创新不足和信用文化薄弱影响着市场的深度发育。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风险定价能力,这需要强大的数据分析和建模技术作为支撑。目前虽然少数信用头部机构开始探索大数据分析和征信模型,但行业整体仍停留在传统的人工评估阶段,信息处理技术的落后直接制约了行业服务半径和服务能力扩展。此外,从社会资本形成的角度看,较高的社会信任水平是信用中介服务行业高效运行的非正式制度基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显著进展,但由于整体信用环境和认知存在偏差,影响了市场参与者行为模式。例如,市场上对信用专业服务的价值和作用普遍存在认知不足,不仅增加了信用中介服务的业务成本,也制约了中介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五)社会信用意识亟待提升


诚信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纽带。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打破了传统社会的价值取向。在利益关系的驱动下,部分公民漠视信用、唯利是图,对社会价值观的塑造产生了极大负面影响。特别是存在少数人随意违约、逃避债务,甚至在社交网络中散布虚假信息、进行网络诈骗等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互信的基础。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的快速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组织形式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分层化、就业岗位与就业形式复合化日趋明显,由此带来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也变得日益多样。从行为经济学视角看,这些变化主要由于社会存在“现时偏好”,即普遍重视短期利益而忽视长期信用积累,导致社会个体对信用相关知识、理论的获取意愿和主动性较低。例如,2018年的P2P网贷暴雷事件中,约67%的出借人未核实过借款人信用状况。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22年的相关调查显示,仅有38%的受访者了解个人信用报告的具体内容和结构。


在当今社会环境中,由于各领域仍然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包括假冒伪劣、盗版侵权、履责不足等等。这些信用缺失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存在信用观念淡薄、法制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以及政府职能“缺位”和“越位”并存等问题,根本原因在于“诚信社会”建设的短板和缺位。同时,由于缺乏对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的奖励机制等基本制度设计,导致了失信者无法可管、无法能管、任意失信的不良局面长期难以根除。




三、“十五五”时期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点路径



由上可见,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进入到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的攻坚时期。其中,从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来看,目前我国已经达到发达国家80%左右的水平,而在信息共享、市场化服务和国际信用互认上却只有发达国家60%—70%的水平。为此,“十五五”时期,针对当前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短板,可通过构建“数据共享—信用立法—标准统一—信用教育”四位一体的治理模式体系,重点推进数据共享工程、信用立法工程、标准统一工程、信用教育工程等四大工程,不断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建设“诚信社会”,使得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成熟度接近发达国家80%,乃至90%的水平。


(一)推动信用数据共享,释放数字经济的信用效能


在数字经济成为全球经济增长核心动力的当下,信用数据共享已从技术命题上升为国家战略。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其流通效率直接决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空间。我国信用数据共享工程虽已取得显著进展,但信息孤岛、数据权属模糊、应用场景不足等问题仍制约着信用效率的释放。从经济学视角审视,加快信用数据共享不仅是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必然选择,更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全要素生产率跃升的关键突破口。


当前,信用数据共享的梗阻,实质是产权制度滞后于技术发展的表现。根据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时,初始产权配置将影响经济效率。更严重的是,数据权属不清抑制了要素市场化进程—第三方机构使用政务数据需经历复杂授权流程,致使平台难以深度开发信用衍生品和创新服务范式。此外,信息孤岛还加剧了市场分割,这种行政性市场分割与施蒂格勒的“管制俘获”理论高度吻合,即部门数据垄断形成的寻租空间阻碍了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破解上述困局,需构建“三层激励”体系,其中产权界定是基础,流通机制是核心,价值创造是动力。只有清晰界定数据控制权、使用权、收益权,才能激活要素流通。此外,在制度供给层面,需建立“伞形结构”治理框架:顶层设计上,应加快《社会信用建设法》立法,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规则;中观机制上,推广浙江“金融主题库”的经验,构建跨部门数据融合组件;底层技术上,运用联邦学习和区块链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这种多层级制度安排,其本质是通过降低制度转换成本以提升系统韧性和整体效率。


(二)加快信用立法,构筑社会信用体系的法治基石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经过二十余年发展,已从最初的市场交易规则逐步演变为社会治理的基础工程。当前,信用立法工程正处于从量变到质变的关键跃升期,亟需通过系统性立法构建起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法治体系。截至2024年,全国已有36个城市出台地方信用条例,但立法标准差异导致跨区域信用惩戒难以衔接,信用立法呈现“地方先行、领域分散”特征。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因各地信用评级标准不同导致的交易摩擦成本年均超过20亿元,凸显出立法碎片化带来的制度性损耗。


由于信用信息共享存在结构性矛盾,政府部门间数据壁垒尚未完全打破、个人信用权益保护机制尚不健全、信用修复渠道不畅等问题仍较突出,需要通过立法建立更加精细化的权益平衡机制。为此,构建“三位一体”的立法框架正当其时,即制定《社会信用建设法》作为基础性法律,同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等配套体系,形成“一体两翼”的法治格局。在数据治理方面,需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流通边界。


此外,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总则部分和人格权篇中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为信用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是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尽管上述法规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法律并非信用专项法律。因此,从信用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出发,仍需编制出台更具针对性的信用专项法规。


(三)统一信用评估标准,加速征信市场化实践步伐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却依然面临“数据孤岛”和“评级割据”的双重困境。不同机构采用差异化的信用评价模型,导致同一市场主体在不同评价体系中呈现出分裂的信用画像,这不仅抬高了市场交易成本,更制约了信用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效率。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体系,已成为推动信用资源优化配置、释放市场信用活力的关键突破口。


当前信用评估体系呈现出“诸侯割据”的态势,央行征信中心、工商、税务等政务数据、第三方平台机构各自为政,构建起互不兼容的信用评价维度。例如某建筑企业在商业银行信用评级中位列A级,却因社保缴纳记录瑕疵在政府招投标中丧失资格。再如,个人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获得极高信用分,却难以转化为金融机构的授信依据等。这种评估标准的碎片化,使得市场主体不得不支付多重认证成本。


信用评估标准体系的建设需要制度与技术双轮驱动。在制度层面,应构建“基础通用标准+行业专用标准”的弹性框架,既保持核心评估要件的统一性,又保留特定领域的差异化空间。目前,部分城市正在探索的信用评价“1+N”标准体系,即统一基础指标权重,允许金融机构自主设计30%的个性指标,为标准化与差异化平衡提供了范本。此外,技术创新是突破数据壁垒的关键。其中,区块链技术的实践运用和分布式账本技术既保证数据共享的真实性,又通过隐私计算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具有重要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信用评估标准的统一不是要制造刻板的数字牢笼,而是为市场配置信用资源铺设高效轨道。当每个市场主体的信用价值都能通过标准化“度量衡”准确显现,信用要素就会像流水般自动流向价值洼地。这种市场化配置机制的成熟,将会推动我国从“市场大国”向“征信强国”跨越,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四)发展信用教育,重塑现代社会的文明基因


当前,各种失信案件依然多发,学术论文造假、直播带货虚假宣传、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等现象层出不穷,暴露出社会信用认知的深层断裂。德国社会学家尼克拉斯·卢曼指出:“信任是社会系统的润滑剂”。当社会信用成本攀升至GDP的10%左右时,我们不得不正视信用教育结构性缺失的问题。


所谓信用教育,是通过培养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重塑人力资本的价值维度。当传统熟人社会的道德约束机制在城市化浪潮中逐渐瓦解,而现代契约精神尚未完全建立时,信用关系不再是个体行为的抽象表达,而是嵌入现代社会运行肌理的文明基因。


在社会治理层面,信用教育发挥着“黏合剂”的重要作用。例如,新加坡推行的“社区信用积分”制度,将垃圾分类、志愿服务等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创造出社区治理的新范式;日本从小学开始推行的“社会生活科”课程,将信用教育融入日常行为规范。这种将个人信用与社会责任相联结的教育模式,以及将信用教育前置化的理念,使得信用价值从抽象的概念转化为具体的生活实践。


从历史维度看,信用教育本质上是一场深刻的社会认知革命。当我们在中小学校园开设信用实践课,在社区建立信用积分超市,在政务大厅设置信用承诺窗口时,实际上是在培育现代社会的信用文化。这种基因的传承与发展,将决定我们能否构建起超越契约关系的信用文明,只有让诚信成为流淌在国民血脉中的文化自觉和实践自觉时,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源点注:本文作者章政(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闵瑛美(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来源:《新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