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数字赋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思考

添加者:会员部  发布时间:2025-07-08  浏览次数: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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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民商经济法教研室主任 王伟


今天下午非常荣幸能够有机会跟大家一起做一个交流,我跟大家交流这个题目就是《数字赋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思考》,主要是想让社会信用和数字经济,我们这个会议的主题相契合。


我想重点向大家汇报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数字化进程回顾和评价;第二,我国数字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重点路径,跟大家分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PART 01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数字化进程


从历史维度来看,我们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数字的关系。


在这里首先我想跟大家交流的一个观点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以数字治理作为基础的治理模式,大家可以回顾一下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或者大规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学者的考证起源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末,但是实际上我们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当中,一开始在高度和数字技术、网络科技高度进行融合,实际上我们一开始凭借着网络和数字的优势站在了数字经济的前沿和制高点。


我们可以来看几个方面的例子,比如在经济和金融领域,我们构建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基础数据库,就是一个数字化的流转为基础的金融基础平台。同时可以看到,在电子商务领域,平台经营者创新了电子商务的体系,在这个世纪初,网络经济开始发达起来的时候,其实买卖双方在网上交易,这就和传统的交易方是面对面的方式形成一种完全不同的模式,在这种情况之下,怎么样促进买卖双方更好地达成一种信任呢?


于是我们发现,我们的平台经营者他们创造了一种很好的数字信用模式,通过信用公示制度、信用评级的制度,通过他们一系列的内部电子商务平台规则的创新,构建了一套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并且这套体系最终也写入到了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当中,同时这样的一个手段又开启了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来开展信用建设的非常重要的实践。


同时,在信用监管领域,我们的信用监管是伴随着政府的数字化变革的进程,我们在设立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等这样一些平台。通过国家政策推动、法律法规的推动来进一步实现了政策目标,信用监管的政策目标和数字经济的融合。


我们可以看到,在当前我们正在构建一系列的治理体系,这个当中包括政府治理体系、社会治理体系,当然,现在也出现了数字治理的体系。这三个治理体系之间的关系不是分割的,彼此之间是有高度融合,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当中,应该讲它已经成为了数字治理体系当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同时可以看到,信用所要求的一些重要的环节或者信用运行的逻辑来看,在每一个环节都在和数字技术高度融合。


比如信用信息的传递和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披露、利用,问题分级分类信用评价,信用的征信评级产品以及公共信用报告,从信用产品的供给以及信用联合奖惩,包括信用修复,都是需要借助于数字化手段来完成。


因此可以讲,整个从信用逻辑来看,正在实现全流程数字化。同时可以看到,当前信用体系建设呈现出一个高度数字化驱动的特征,这个当中体现出这么几个特点,第一,信用运行的平台化,这个平台化就很多了,包括人民银行征信数据库、征信评级企业市场化征信评级的平台。从公共信用角度来讲,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仅有国务院所制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作为一个法律依据,更为重要的是在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进行修改的时候,大量的增加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规定。


一共有10个条文涉及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1个条文涉及到公司从它的注册登记、到注销、到相关备案信息的公示。


所以,公司法尽管好像说起来和数字没有关系,但是实际上也在和数字信用高度契合。


同时也可以看到,在当前信用还呈现在信用运行的智慧化趋势。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模型等等的运用,信用即时评价的特点越来越突出了。例如我们对信用城市的评价可以即时生成评价的结果,在数字时代赋能下以一种不可思议的方式呈现出来。金融信息、公务金融信息的共享、归集、利用也都在呈现出数字化的趋势。由此,原来在经济领域把信用理解为风险控制的手段,以及后来我们衍生出来的公共信用和信用监管制度,开始注重预防式的监管,不管是信用风险控制还是预防式的行政,实际上都体现出了智慧化的特征。同时,信用运行更加精准化了,我们的征信评价、公共信用评价更加精准,也使得政府能够凭借评价结果更加理性,社会相互之间也增进了社会的理性,同时激励的效果更加明显。


信用制度从我们自己来讲,从一开始就在利用信用技术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其实从国际上来看,他们也关注到了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以数字技术为支撑,来推行的一套不同于传统信用治理的方式。这对于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家一致公认的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突出的特征就是数字化,中国是在利用数字化的手段构建一套社会治理体系。


这在最后评价的时候可能就会呈现出不同的态度,有的认为是持正面的态度,对中国社会体系建设予以了肯定;有的是持负面的态度,对中国社会体系建设予以了否定。否定观点主要是欧美国家一些政客、对中国有误会的媒体,以及对中国发展和研究带有偏见的学者,他们的观点是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就是中国在利用数字技术来实施监控的一种手段,把它定义为数字监控。但实际上,目前更多理性的观点认为,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就是中国在利用数字技术推进有效治理的一种努力和尝试。更有学者强调,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被西方社会误解最深的制度之一。


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在观察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察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后,发现中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像西方某些政客或者媒体所说的,是给每一个企业打分,用来监控每一个国民、监控每一家企业,它的目标最终还是为了推动人民更好地履约和守法。现在有很多学者谈到中国数字信用的时候就提出来,中国数字信用就是一种数字治理手段,就是所谓合规的信用。更好地促进他们遵循法律法规。


回顾到更早一些的文献,你会发现大家对于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多是从数字维度观察。比如美国2018年出的一个智库报告,第一段特别强调数字算法的力量已经彻底改变全球通信、社会关系和商业的格局,没有哪一个政府比中国更雄心勃勃、利用数据的力量改变其治理方式,而社会信用就是这样一种有意的尝试,它的目的是为了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政府决策和执法不是拍脑袋的,而是有着充分的数据基础。


2019年中国欧盟商会所出的报告《分数决定命运》,这个报告也一度引起国内从研究者到政策制定者的关注,你整个解读下来也是关注到中国信用体系建设是以数字治理为基础的一种治理手段。他特别强调中国政府运用科技手段监测并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综合性规划,也为中国的政府治理企业开展信用治理提供新型的治理工具。他也谈到,企业社会治理体系是迄今为止政府运用这类工具最为复杂的尝试。中国欧盟商会是从数字技术应用来观察的,尽管只是过去几年,当我们回顾过去你会发现一开始人家就关注到我们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高度依赖数字技术的,是一种数据治理的新型模式。


近期,两办发布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我当时在《经济日报》上作了一个解读,我把它概括为几个特点。一是全覆盖,二是数字化,三是法治化,四是体系化,五是市场化和社会化。


这当中特别强调社会信用体系的第三部分: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谈到信用记录、守信行为记录、失信行为记录以及各类主体信用情况的记录,还谈到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以及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等等。这里特别强调公共数据资产的属性,强调它是作为资产的权益。从未来来看,公共数据公开、共享、交易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政策依据。


从现在来看,我们看到数字经济与信用处理出现深度融合,我们对它基本的认识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需要有效地信用治理。而在另一方面,信用治理反过来又要高度依赖数字技术的支撑。当前,我们正在构建数字技术和信用治理的格局,在经济领域呈现出了经济的信用化和信用数字化的趋势。政治领域,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需要我们构建相应数字化的信用档案、失信信息记录以及对失信信息的公开。社会领域,也邀请了我们运用数字技术手段推进社会治理,打造诚信街区、诚信社区、城市农村等等。


PART 02
数字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重点路径


第一是在数字经济以及信用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要打通两者之间的通道,推动信用和数字的互动。在社会信用建设过程中,要像各位专家说的主动地拥抱数字时代所给我们带来的红利,突出数字时代的方向。同时,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注重构建数字的信用机制,来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让信用服务来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


第二是创新信用科技的运用。包括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以及现在正在创新的可信数据空间等信用科技的运用,一会儿专家专门就这个部分内容做介绍,我不再强调了。


第三是数字赋能公共信用与信用监管。两办文件特别强调了公共信用的问题,也强调了数字化的问题,从未来发展来看,推动去解决数字运行当中的一些问题,比如信息孤岛的问题、公共数据质量不高的问题、公共数据结构化程度比较低的问题,我想是我们未来公共数据数字化方面应该解决的问题。


第四是探索信用信息的市场化再利用机制。两办的文件已经肯定了公共信用信息作为一种数据资源,我们肯定它的资产属性,既然它是一种资产它就是稀缺的、就是可以利用的,这种情况下推动数字化公共信息市场化再利用,这也是未来一个发展方向。


第五是推动市场化信用信息数字化利用。这里有几方面,推动人民银行征信数据库更加开放,扩大开放范围;信用专家们谈到建立商业领域的信用数据库,把拖欠账款的行为和商业交易信息归拢起来进行记录;还有替代数据利用的问题等等。总之,要让现在市场化的信息能够更加充分地利用数字化的手段得到运用。


第六规范公权力主体的信用信息处理行为。公权力机关在利用信息技术进行信息治理的时候,必须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在当前我们已经非常重视这个领域规范公权力主体的行为,比如强调公权力机关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要为他人的信息保密,针对个人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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