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信激励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之一,旨在通过增赋守信者权益而激励人们养成诚信品行。在学理层面,激励机制的正当性亟须从哲学、心理学和管理学等多学科视域进行深入分析。在实践层面,激励机制的实效性则须从指导思想、制度体系和特色路径方面进行客观评价。基于此,守信激励机制未来发展方向,要肯定以利导德激励方式,发挥市场声誉资产价值;挖掘嵌入型社会激励方式,打造社会生活通行证;规范行政奖励样态,提升行政激励示范效能;引入守信激励法治轨道,发挥法律激励驱动效用;借力行业组织内在激励,打造行业发展标竿。 社会成员诚信品行的养成,不仅需要发挥信用惩戒的利导作用,而且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发挥信用激励的刺激和引导作用。守信激励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之一,通过良好信用记录的公开与传散,发挥市场、社会对诚信行为主体的精准识别与对接,使守信者因拥有良好信誉而增加更多收益或拥有更多社会发展良机,进而激发人们守信向善。 如果说失信惩戒机制是现代社会治理诚信缺失的有效制动器,那么守信激励机制无疑是现代社会诚信建设的有效助推器,它对人们的行为目标和行为方向发挥着明确的价值引导作用,有利于强化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提升社会的整体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虽然信用记录日渐渗入人们的社会生活之中,以信用记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守信激励机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对守信激励机制的功能及其作用程度,仍存有异议。 有些人提出,守信褒扬和奖励的作用到底有多大?甚至担心对守信者进行奖励会不会侵害到其他人的正当权益?这些思想认识上的疑惑,在不同程度上,消解了守信激励机制在实践中的执行力。为此,纠正对守信激励机制价值意蕴的片面认识或行为倾向,是当前积极推进守信激励机制建设所要解决的重要理论问题之一。 (一)社会诚信建设的必要环节 诚实守信是良善社会运行必不可少的道德法则,无疑,褒扬诚信是良善社会运行赖以维护的社会价值准则。褒扬诚信和守信激励机制密不可分,如果说褒扬诚信是“体”,那么守信激励机制则是实现诚信褒扬价值目标的“用”,即守信激励机制支撑着诚信褒扬文化,诚信褒扬文化滋养着守信激励机制。尤其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守信激励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一旦离开褒扬诚信的文化滋养,就会失去灵魂和价值指引,而褒扬诚信文化如若缺乏守信激励机制的支撑,在某种程度上,对于诚信意识薄弱的社会成员,往往难于发挥价值引导力。 因之,唯有借助守信激励机制促使“全民真正树立起守信履约的意识并对诚信价值产生内在认同,方能建成诚信社会”。如此,褒扬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所守护、弘扬和承载的社会价值,守信激励机制是社会诚信建设所需的保障机制。守信激励机制建构的根本目的是推动社会成员形成以信为本、主动践信、持续守信的诚信行为习惯。 (二)社会信用体系奖罚协同互济的客观需要 守信激励机制与失信惩戒机制共同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行的核心机制,两者相互依存、相得益彰。首先,在制度目标设计方面,褒扬诚信和惩戒失信是社会诚信建设的一体两面,二者缺一不可,任何一方的缺失都会影响诚信制度建设总目标的实现。其次,在制度功能期待方面,激励机制和惩戒机制发挥着正向引领和反向规制的保障作用,两者互为支撑,需要齐头并进,任何一方的缺失都可能会导致制度功能发挥的整脚化或产生抛锚的风险。 质言之,两者运行机理虽然都是基于对人的利益驱动,但在行为方向上却有着明显的不同,前者是正向激发式的驱动,后者是反向规制式的制动。失信惩戒机制侧重于对人们投机失信行为的约束与惩罚,依靠违规制裁减损失信者的利益或权益,通过利益导向而诱使人们遵规守信,从而促进社会成员能够做出诚实守信的行为。 失信惩戒机制“诱逼”人们的被动守信,是一种“利导型”的信用行为,是一种防范性的诚信建设方式。而守信激励机制则是通过肯定、褒扬和奖励的方式,促进人们崇德守信,既发挥诚实守信价值的引领作用,注重调动人们自觉追求诚信善行的积极性,也基于诚信与利益之间“应得”的道德正义要求,注重诚信道德的正当利益回报,加强对守信者进行联合奖励。无疑,开掘人们崇德向善的本性、促发人们形成诚实守信的品行是守信激励机制建立的根本目标,也是社会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完善的本质要求。 (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的重要抓手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信用的作用空间、要素内容和表现形式都获得了新的活力。“信用均以客观反映信任关系的凭证和依据的形式而存在……信用制度将会逐步发展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规则,成为构建信息社会信任机制的基本制度形式”。 在大数据信息化技术的加持下,信用应用的广度、深度和频度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升,因为社会“除法律治理、道德治理外,信用治理是一种公认的成本、开销、运作更为经济科学的治理方式。”在社会治理与信用建设和守信激励机制高度融合的社会背景下,守信激励机制以褒扬诚信价值为指引,以驱动守信行动为目标,以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运用场景不断拓展为运行环境,以增益、增便、增效、增能、增誉为激励向度,敦促信用主体成为既养成了守信行为习惯又具有了诚信品格的诚信之人。由之建构守信激励的制度运行体系和实践运用模式,愈益成为了现代社会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相较于传统社会偏重于对守信者的道德肯定和社会舆论的褒扬,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对守信者的激励,除了道德舆论的赞扬外,还有各种权益增加的激励措施。那么,现代社会守信激励机制的正当性何在?这个问题成为社会诚信建设理论深化的重要方面,亟需从多学科视域进行深入分析。 (一)守信激励机制的哲学基础 人的需要的客观性和多样性是守信激励机制得以推行的人性基础。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除了具有满足生命体的物质需要外,还有“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因为“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马克思不仅肯定了人的需要存在的客观性,而且明确指出了需要在驱动人的行为产生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无论是人们的物质需要还是精神需要都会成为驱动其活动的动力,即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物质的或者精神的需要。人的社会性存在方式及其人的道德社会化规律,决定了人们遵守社会交往和合作内蕴诚信道德要求的必然性,也就是说,社会成员为了满足自身需要所从事的生产劳动、交易交往活动等,都需要遵守诚信道德规则。 展言之,人的物质需要是在社会化活动中得以满足,是通过人们之间的生产协作和社会交往实现的,而“诚信是人社会化的‘初始原则’或‘门槛原则’”,是人们满足自己物质需要过程中首先要掌握和践行的社会交往规则。在公平的社会环境中,人们的诚信状况影响其财富的创造和拥有,进而在客观上也会影响人们物质需要满足的程度。诚信道德是人的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信任和信仰是人所独有的、不可或缺的一种精神性需要。”诚信不仅是人们满足物质需要的道德基础,而且也是社会成员精神需要的重要内容。 正是由于精神需求和精神生活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显著标志,所以,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合乎德性的生活才是幸福生活。“行为善的顶点是幸福,善的生活、好的行为就是幸福。”显然,人们对诚信道德的需要,就成为守信激励的根本出发点。 人的意识活动的能动性是守信激励机制得以实现的关键。马克思曾说“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人与其他物类的区别,在于人的活动是在一定的思想意识支配下的自主选择的能动的自觉活动,这表明人们的思想能够对其行为发挥预见、指导和支配作用。虽然人的需要是促发人的行为的根本动因,但更需要促使人们能够正确地识别和满足正当的利益欲求。显然,强化人们对合理欲望、需要的识别意识以及寻求满足利益的正当方式,则需要发挥社会激励机制的导向作用。即是说,引导社会成员认识自己需要满足方式与守信之间恒常的利益关联,对于人们诚实守信谋利行为方式的选择具有重要作用。 (二)守信激励机制的心理学基础 “从心理学的角度讲,激励是指由一定的刺激而激发的人的行为动机,使人有一股内在的动力,朝着所期望的目标前进的心理活动过程。”在心理学意义上,守信激励机制的运行机理包含了心理活动过程中密切联系的关键环节。首先,刺激的客观存在是守信激励之所以能够发生的根本诱因。刺激的产生既可以内在于人自身的价值追求中,也可以是来自外在的环境因素,总之,人的心理活动反应形成的行为驱动需要刺激。 其次,实现由刺激向动机的转化是守信激励的重要环节。只有当刺激足以能够使社会个体产生追求诚信的心理动机时,人们才会产生一种追求诚信的内在力量,形成导向诚信行为方向的内驱力。如若人们的行为缺乏这种趋向诚信的内驱力,守信的意识则难以转化为实际的行动。 再次,内在诚信动机与外在守信行为的统一是守信激励成效的表征。社会成员具有诚信动机,就会驱动行为主体在社会交往中诚实守信,在一般情况下,就会产生诚信行为,实现道德的知行合一。毋庸置疑,守信激励的心理机制特别强调通过调动和强化人的刺激性需要和动机来影响人的行为,“处于静态的需要,还不是动机。只有当愿望或需要激起人实施某种行为并维持这种行为时,需要才成为行为的动机。 因此,动机是激发和维持个体进行行为并导致该行为朝向某一目标的心理倾向或动力。”对社会个体而言,守信行为稳定的社会预期,是激发信用行为的稳定诱因并能够产生刺激反应,即是说,人们的守信行为能够得到肯定的正面评价或增加权益的奖励,就会激发人们守信的热情而积极行动。 换言之,守信行为带来的心理满足感,会产生正向激励作用。由此可见,守信激励机制能够通过影响人们的守信预期度来强化人们的守信意志,成为个体坚守信约的行为动能。 (三)守信激励机制的管理学基础 依据管理学理论,激励是激励主体统筹运用各种激励要素调动人们工作积极性以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激励的目的在于促进人们形成正确的行为动机,激发人们的创造性,使人们的体能和才智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进而提升组织活动的效率和工作绩效。在激励理论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内容型激励和过程型激励,前者如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奥德弗的ERG理论、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和麦克利兰的成就需要理论;后者如弗鲁姆的期望理论、洛克的目标设置理论、斯金纳的强化理论及亚当斯的公平理论。 内容型激励理论,注重的是对激励原因和激励因素的研究。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们不仅具有生理性的物质需要,还有安全、归属、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社会成员需要的多样性以及层次性,就需要守信激励内容,既要有精神性的鼓励又要有物质性的奖励,唯有如此,才能激发具有不同层次需要的社会成员践行诚信的积极性。 按照美国心理学家克雷顿·奥德弗提出的ERG(Existence、Relatedness、Growth)理论,人们守信行为与人的需要满足程度紧密相连。“需要满足愈少则对其渴望愈大,任何一种需要在任何一时刻获得满足都可以产生积极的作用。”显然,守信激励对行为主体的荣誉褒扬或物质鼓励,都会满足人们的生存性、交往性和成长性的需要,进而形成“满足—上升”的行为类型。 过程型激励理论认为,守信激励机制发挥作用,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激励目标对满足人们需要的价值。激励目标与社会个体所欲求的需要程度所呈现的关系状态,往往影响人们行为的意志。如若激励目标与人们的需要具有正向关联性,且关联强度较大,越能推动人们做出诚信的行为;反之,如果激励目标不是社会个体所需要或者其欲求的积极性不高,那么社会个体就会缺乏做出诚信行为的动力。影响守信激励发挥作用的另一个因素,就是人们判断目标实现可能性的大小。只有人们经过理性分析、知觉判断,认为通过自身努力,实现目标的可能性较大,才能驱动人们追求诚信行为。 为此,为了提升社会个体对守信激励的期望值,需要对守信激励的行为类型进行明确的规定,使社会成员清楚什么样的守信行为才能获得激励,增强其自觉守信的积极性和行为动力。在此意义上,过程型激励注重守信激励的目标设置,重在行为前端的有效引导,进而促进社会成员为善守信。 我国守信激励机制的构建,是规划导引与实践探索互促互进的发展过程。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这是党和政府文件中首次明确地将褒扬诚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中守信激励机制的创建明确了方向。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纲要》),首次指明守信激励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的构成要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之一,提出要把“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作为奖惩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以表彰宣传为抓手褒扬守信行为,重在突出对守信者进行精神鼓励的社会舆论导向,重在对社会成员进行诚信意识的涵养和培育。另一方面,将守信激励明确纳入信用监管视域并作为重要内容,在市场信用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的共同支撑基础之上,守信激励监管范围不只是覆盖市场经济运行各个方面,还包括社会治理运行的诸多方面。监管方式更突出便捷性的守信激励导向,大大丰富了信用监管的理论视域和实践维度。 在明确以上激励导向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出要建立联合奖惩机制,充分发挥惩戒反向规制和激励正面引导的双重联动作用,并首次把守信激励机制具体转化为实现守信者受益的政策目标、布局联合奖励的行为导向,从而实现“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运行状态,达到人们不仅普遍具有诚信意识,而且普遍具有诚信品行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目标。可以看出,以褒扬诚信为重要理念的政策规划,不是局限于对守信行为的宏观性激励倡导,而是已经从具体路径上勾勒出守信激励机制的发展雏形,亟待实现从政策规划到制度实施的落地转化。 此后,守信激励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守信褒扬的实践形式也不断得到拓展。迄今为止,尽管守信激励机制涉及的一系列制度,尚未完全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但是各级各类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文件都进行了积极探索。《纲要》颁布后,2016年国务院相继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文件。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筹推进下,各部委在部际联席会议指导下加强协作,探索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制度。各省市也陆续出台配套的政策文件,与此相应,许多地区以及各行各业都在不同程度上总结守信激励机制建设的实践经验,从而为守信激励制度的逐步完善奠定了实践基础。总括而论,守信激励机制历经多年的政策与实践探索,已取得长足的发展。 (一)确立了守信激励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守信激励机制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要“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守信受益和褒扬诚信的激励原则成为了守信激励机制构建的核心原则,为此要重点从“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六个方面,逐步“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我国首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17年)规定,对守信主体依法可以采取三种激励方式:“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支持和便利;在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融资信贷、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我国首部社会信用建设的综合性地方法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2017年),也对守信激励方式进行了原则化规制,要“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建设,提高诚实守信意识,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信用联合奖惩,弘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要“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诚信氛围”。依据激励主体的不同,分别提出市场主体、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行政机关的守信激励举措,内容比较全面且具有代表性。 应该说,守信受益和褒扬诚信的激励原则,在许多地方性的法规设计中都得到了体现,而且守信激励的奖励形式也在实践探索中得到了进一步细化。从效果上看,守信激励机制在社会中产生的积极效应日渐明显。 (二)初步建立起守信激励的法规制度体系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逐渐探索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为守信激励提供法律依据,已经颁布的省级综合性社会信用条例,基本上都设置了有关守信激励的重要内容,在导向上明确要求加强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并制定了具体的激励措施。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在守信激励方式的具体化落实环节中,根据实施激励的主体不同,分别提出“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鼓励行业协会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依据协会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行政机关作为实施守信激励的关键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遵守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守信主体,“可以采取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主体,优化检查频次;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等激励方式。 与之相比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的激励措施有两方面创新,即“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信用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从激励范围和激励形式上作了新的探索。 此外,也有一些地方尝试制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如先后发布实施的《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在这些地方性的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中,也都明确提出要对守信主体依法采取激励措施。《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作为激励主体的激励举措方面;《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在行政机关奖励措施中,增加了“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市场主体可以根据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则以更为笼统的表述规定了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的激励导向,“各级国家机关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对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鼓励其他市场主体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虽然守信激励的法律属性在地方性法规中得到确认,为守信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空间,但是,通过以上对不同地方性法规的比较可以看出,现行的守信激励措施,主要是提升行为的便利性、确立资格的优先性、取得利益的增益性、日常监管的优化性、获得荣誉的可期性等几个方面。地方性条例设计的激励机制,在受益群体范围、内容、类型、动力等方面,不同程度上突显了地域特征,加之地方性条例在社会法律体系中,法律位阶偏低,因此,进一步探讨和推进在全国法律层面的守信激励机制设计,则成为当前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方面。 (三)创设了守信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制度 守信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是守信激励机制实施的关键制度支撑。为有效推进守信受益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政策,得以在最大范围内实施,使全国信用主体普遍受益,在部际联席会议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统筹、组织和规划下,从中央部门到地方政府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制度形式,探索形成了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联合激励制度。 迄今为止,在中央部门层面共签署8个守信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最早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是在纳税信用领域,即《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实施联合激励的主体不仅仅是单一的税务机关,还有联合签署激励文件的29个单位。具言之,以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为激励对象,实施的激励措施从单方面的税收服务和管理,扩展到了更广泛范围的18个领域。 此后,相继以企业为激励对象进行联合激励出台的备忘录还有《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2016)、《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2017)、《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7)、《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2018)、《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8)等。另外,针对特殊群体和特殊领域出台了《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2016)、《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8)。 从内容上看,这8项合作备忘录都明确规定了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激励措施与实施单位、激励实施方式以及激励的全周期实时管理四个方面。守信激励联合备忘录制度,是我国的首创,它及时地解决了在全国信用法律缺位的情形下,如何更快更好地在加入备忘录的部门和地区内,对守信者实施联合奖励。应该说,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制度,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期,极大地增强了各类信用主体守信的动力,对于褒扬诚信、激励守信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激励作为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恒常动力,对于身处其中的每个社会成员来说,“不论是源于理想、信念(信仰)、价值观的内在驱策,还是来自金钱、地位、权力、荣誉的外在牵引”,由此激发出的行为动力都是至关重要的。挖掘守信激励机制的发展向度,一方面是借助对社会成员激励动力的科学化认知进行精准分类,以便能够对信用主体的行为决策进行超前性地价值引导,一方面则借助“降低守信主体未来实施社会交往行为的可预见的社会交互成本……改善的是受奖励者未来社会交往所需的社会交互条件,即未来的权益前景”,从而真正把信用融入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使守信成为人们常态化生活方式,诚信成为社会成员的共同价值取向。 综合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激励理论,依据激励作用运行机制的不同,守信激励类型可以分为市场激励、正式制度激励、非正式制度激励;依据实施激励措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市场激励、行政激励、司法激励、行业激励、社会激励;依据激励措施侧重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特殊待遇型、特殊荣誉型、减少成本型、宏观倡导型。 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激励实践来看,目前行政领域守信激励相对完善,商事经济类信用激励整体发展态势明显快于社会领域,而行业性激励和社会性激励正处于积极探索中,作用远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尤其是法律激励形式目前尚处于空白或者刚刚萌芽阶段。从整体上看,现有的守信激励形式还有挖掘的空间,体系化的守信激励的全社会格局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由此,守信激励机制应该以对守信主体采取增加权益或者减少义务为基准方向,着重以三种类型为依托架构、以五种手段为推进路径、以四种模式为基本举措,在以下发展向度上构建科学有效的守信激励机制。 (一)肯定以利导德激励方式,发挥市场声誉的资产价值 马克思指出:“稍为发达形式的信用在以往任何一种生产方式中都没有出现过……信用作为本质的、发达的生产关系,也只有在以资本或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流通中才会历史地出现。”马克思深刻揭示了信用与市场经济利益之间的密切关系。在市场经济领域,企业作为盈利的经济组织,一切有利于资本增值的方式,都会对企业产生应激性刺激,所以要形成有效的守信激励就必须尊重信用调节市场经济利益关系的本质属性,充分发挥信用在调动企业等市场主体守信行为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因为“一项好的制度一定要对遵守制度的人和组织进行有效的激励,对守信者守信的合理激励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形成合理预期。” 守信激励的运行逻辑是通过市场主体良好信用信息的流转和传递,构建起信用主体的声誉增强或增益机制,并最终体现为能够获取直接的经济利益。因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市场主体的声誉度越高,则其出售的产品价格越高,这种现象称为‘声誉溢价’。与之相联系的一个现象是:声誉度越高,则产品销量越高。” 可见,运用好市场声誉机制的这一内在运行机理,围绕平等交易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成本与收益的权衡、资格与责任的比较等,建立起守信激励框架,促进市场主体因守信而获得竞争优势。 以利导德的守信激励方式具有如下特征,首先,以行为结果为导向和评价依据,肯定行为动机中利益因素对守信行为的推进作用;其次,合理运用人们所具有的通过利益权衡选择行为的一般规律,即基于信用主体在行为活动中惯常运用利益权衡的思维特性,注重以合理合规合法的利益引导人们做出守信的行为;再次,以利导德的激励方式是一种行为的引导,它是以行为主体自主自愿自由选择为前提的,旨在促进自然人和企业能够合理谋利,避免唯利是图的虚假失信行为。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利导德的激励方式要逐渐改变单次性、散点状的守信行为,应该注重对人们累积性、连续性守信行为的奖励。以利导德的激励方式,虽然对于社会成员具有很强的应激性,但也会导致一些市场主体,只为得“利”才守信的谋利行为,这种利导而形成的诚信行为,具有不稳定性,难以避免相关成员钻法律空隙,或坚持价值相对主义,有利就守信,利小或无利就毁约的机会主义行径。 (二)挖掘嵌入型社会激励方式,打造社会生活的通行证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本质决定了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身处社会关系之中的人们,在客观上必然要受到各种行为规范的约制,唯有社会成员遵守调节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法律、规章和道德等规则,社会才能有序发展,社会个体才能在社会中立足。 英国著名法理学家哈特曾指出,如果集体成员间最低限度的合作与容忍是任何人类群体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那么,诚实信用的概念从这一必然性得以产生便似乎不可避免了。由于诚实信用“是人们社会交往关系以及人与自身关系中内蕴的应有条理和顺序的‘本性之规律’的客观要求”,所以,人作为社会个体,在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就需要遵守诚信原则来维持和发展自己的社会关系。 在此意义上,诚信就成为了将个体嵌入广阔社会关系之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动力之一,无疑,新时代挖掘诚信嵌入利益获取关口的社会激励方式是极其重要的。“嵌入性理论最早是由卡尔·波兰尼提出,格兰诺维特进一步发展后认为‘嵌入’是指人的行为是处在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下并受其影响和限制。”信用嵌入就是人们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都会受到个人信用状况、信用制度和诚信文化的影响和限制,社会个体的信用好坏会与其社会地位、利益获取形成高频的联动关系。随着信用融入经济社会生活的各类场景和深度的加深,信用与个人生活同频共振的嵌入式生活,将成为社会普遍流行的一种生活形式。 信用嵌入式生活方式实现的关键,是能够把信用精准地嵌入社会利益获取的各种关口。目前,一些地方和领域的成功做法值得研究和推广。例如已经形成趋势的“信易+”系列项目,通过设置“信用越好,贷款越容易、租赁越容易、出行越容易、旅游越容易、审批越容易”的信用嵌入方式,大大地拓展了信用应用场景,普及了信用知识,凸显了社会的诚信价值取向。信用的价值性通过可视、可感的便利性体现出来,实现从无形到有形的合理化转化,涉及权利扩展、处理加速、条件容缺受理、折扣优惠、许可优先等。“信易+”关口模式设置,发挥出了信用嵌入利益关口的杠杆作用,极大地推动了社会成员在衣食住用行领域的守信行为。 有效地进行信用嵌入,就要精准定位社会激励的目标和内容。社会激励目标要着眼于把满足个人的需要与实现社会信用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使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能够与实现社会集体价值最大化目标相吻合;社会激励的内容不仅包括激励因素,还应包括激励实施过程,即如何运用激励因素进行有效的驱动。因此,激励主体的信用关口,需要尊重和利用好人们需要满足的利益驱动的行为规律,对人的需求和动机进行规导,引导人们向着激励主体所希望的方向或目标去行动。唯有如此,才能有助于培养社会成员的诚信道德感。 在社会生活中,道德感是人评判自己和他人的言行是否符合社会道德准则而产生的一种内心情感体验。德福一致是许多社会成员具有的社会期待,也是人们道德感的一种表现,人们希翼善事与祥瑞相连、恶事与灾祸并行,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道德因果律。社会激励方式就是要基于人的良心和积极向善的道德情感,对人的行为或者人的品质作出肯定评价,并通过公告、公示等方式进行宣传和表扬,借助社会舆论场域的存在,激发人们的道德感,从而把德性的隐性约束力转化为守信激励的显性引导力,使守信成为社会价值的风向标。 个体道德感激发的过程同时也是个体回答“社会赞扬什么样的品行、为什么赞扬这样的品行以及个人价值如何体现”的自我追问过程,通过对善行良品的鼓励和赞扬,引导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进入追求诚信道德、践行约定的道路上来,在守信激励的范畴内激发人们内心中善的愿望,建立起共同的社会理性和评判准则。 正如罗尔斯所言“现在我要把一个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力、义务、豁免等。这些规范指定某些行为类型为能允许的,另一些则为被禁止的,并在违反出现时,给出某些惩罚和保护措施”。因此,基于恒常且稳定的行为预测与目标预期,通过个体内在诚信道德的先在性导引,利用多场景关联后的前置引导力和后溯反馈力,把事前、事中、事后的信用状况关联起来产生的交互式作用,从不同角度勾勒信用主体的信用生活图景,建立起信用嵌入个人生活后的价值归属,进一步强化个体内在的诚信道德感,从而“培育守信的内在心灵秩序”。 (三)规范行政奖励样态,提升行政激励的示范效能 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来,行政机关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等方面,显现出了技术和组织的客观优势,促使行政奖励走在了守信激励措施探索的前列。行政奖励相较于其他领域的激励措施而言,具有两方面的显著特性: 其一,它是一种具有倡导性、赋权性、授益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显著的优待性。如果行政相对人完成了符合激励条件的守信行为,那么拥有激励权的行政主体就可以通过对守信主体实施相应的权益赋予或者义务免除的行政行为来完成激励。 其二,行政奖励主体和守信主体基于利益关系紧密相连,具有授益和受益的高度统一性。行政机关通过对守信主体实施行政奖励行为,实现了通过奖励来激励守信主体本身和示范带动其他行为人的行政目的,守信主体通过模范地遵守规则、履约践诺,获得了期待中的行政性奖励,实现了守信获益的目的。 囿于行政奖励面对领域的多样性和繁杂性,行政奖励举措一刀切显然是不可行的,而分类过细的奖励措施则难以实现普遍化和高度统一化,因此,要达成激励前提、标准、过程方面的高度共识,行政激励举措的有效实施需要处理好以下关系: 第一,调蓄激励源头与激励末端的联动关系。政府部门作为行政激励主体,一方面要坚持合法、必要的原则进行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评价,从而保证行政激励源头的客观性,又要畅通激励渠道、开发多元产品,实现行政激励的可应用性。 第二,调整单独激励与联合激励的协作关系。单独激励一般是由某个行政部门就某一类的守信行为给予行政奖励,一般在激励标准设定和激励举措方面比较明确,但缺点是激励范围和效度有限。而联合激励实施主体一般是由跨部门、跨地区的多个行政主体共同实施,激励措施能够使守信主体获取到更多的物质上或者精神上的收益,显示出强劲的激励动能。但是,某个领域的守信行为能否具有跨部门或地区的转移属性,激励措施是否具有关联性质,以及不同行政主体进行联合激励的发起、响应和反馈的联动性能否有效实现,都是实践中亟待破解的难题。 第三,适用好实质激励与非实质激励方式。行政主体在对守信者实施激励的举措中,有对守信主体的权益增加的实质性激励,如在政府采购中,行政主体对信誉好的市场主体会给予优先采购地位,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或税收优惠支持等。不过,行政主体对守信者实施的这种实质性的激励,一定要做到依法依规,因为这种实质性权益增加的激励,会对市场中其他相关方的利益产生影响,也会诱发权力寻租行为。为了提高行政激励的公信力,需要对行政主体依法依规对守信者实施实质性奖励的行为进行全程监督。行政主体对守信者实施的激励措施,除了上述实质性激励外,还有非实质性激励,如在政府对市场进行监管或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主体给予绿色通道、降低检查频次、实行容缺受理、采取信用承诺制、实施非现场监管等便利方式。 (四)引入守信激励的法治轨道,发挥法律激励的驱动效用 “法学中的激励就是,法律制度通过对人的需求的满足和对行为动机的刺激来调动人的积极性,进而做出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的行为。”法律制度对信用主体的保障,基本原理就是以信用主体的需求为基础,通过满足这一需求来激发、引导信用主体做出法律制度规定的守护信用的良善行为。国家对信用主体进行行为规范,信用主体以遵守法律制度的规定方式,自主地选择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诚信行为,而国家则保护信用主体的利益。 信用主体和国家的这种遵规与保护的关系,是一种正和博弈的双赢型法律关系。“一切法律措施,只要是沿着激励人们向上、向善发展而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增进人类福祉的,都应被置于激励法、激励法学的视野之内。”因此,人们选择守信还是失信,往往会受趋利避害行为趋向的驱使,而这种自利型的行为趋向,在很大程度上,来自法律制度赋予的授益与受益的合理预期。具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导向驱动样态。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人们的行动指南,明确规定了令行禁止的内容和后果。守信激励制度明确规定了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以及相应的法律肯定,是一种确定性的导向或指引。 二是评价驱动样态。守信激励制度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评价信用行为的统一的价值标准,是一种共识性最高的社会评价标准和尺度。 三是预测驱动样态。法律制度的行为后果稳定,行为预期的信息透明,在很大程度上会降低社会成员信息收集和行为决策的成本。综上所述,要善于发挥守信激励法律制度的优势,基于三种不同的行为驱动样态,探索符合“法律激励与信用治理耦合”逻辑的机制,“积极借用信用信息平台助力法律激励机制落实,以守信激励措施清单推动法律激励实施,在法律激励保障中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同时要开展针对性的法治教育等,切实保证法律激励措施落实到位。 (五)借力行业组织的内在激励,打造行业发展标杆 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行业组织作为介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非政府组织,不仅是一定行业成员共同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是实现相关利益群体与政府进行组织化、理性化对话与沟通的社会力量,而且也是在所属行业内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维护法律对所属成员进行疏导管理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依据行业特征、社会定位和职责等,制定自治规章,对其所属成员进行相应的行业自律约束和监督管理。无疑,行业组织可以依据信用主体认同并签订的自律规章对其进行守信激励。 换言之,行业自律规章为行业组织实施信用激励提供了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据。行业组织守信激励的具体路径,可以从资格激励和过程激励两个路向展开。 资格激励偏重前置准入的优先性,一方面在行业规章中明确设置奖励性条款,为那些即将或者新进入这个行业的主体进行先在的信用行为引导,如教师、律师、公务员等要获取从业资格,就要达到行业组织所要求的道德素养和信用状况。 另一方面,将一定模范遵守行业规章的成员确定为守信激励的对象,对其他行业成员具有显著的示范性,更利于促进守信激励措施实施效果。过程激励偏重依托行业内部信用评级,打破信息不对称的藩篱,消除信用主体因为信息获取差异造成的信息优势与劣势而引发的风险以及低信任危机,发挥行业组织在信息传递机制、信息甄别机制、信息约束激励方面的优势,使信用主体真切感受到守信与利益的密切相关性,提高信用主体的期望效用,促使信用主体做出守信的自律行为。 此外,行业组织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准行政性奖励,引导行业协会或者会员,依据授权开发与市场联系性更为密切的市场性激励产品,挖掘激励渠道,搭建起行政奖励、市场奖励和行业奖励的互动支撑平台,激发市场力量和行业力量提供守信激励产品的供给动力。总之,行业组织能够运用激励手段,促进所属成员形成诚信行为。
源点注:本文作者刘丁鑫(首都师范大学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来源:源点苏研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