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逻辑、路径与监管机制

添加者:会员部  发布时间:2025-11-14  浏览次数: 63


信用评级作为金融市场的“守门人”和风险定价的“基准锚”,是我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设施。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和金融强国建设的背景下,信用评级行业转型升级呈现出深刻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现实逻辑。然而,信用评级行业发展面临着评级供需结构失衡、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评级法治建设滞后、评级机构核心竞争力不强等诸多现实困境。


为了促进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应从构建适度竞争的信用评级市场结构,创新信用评级机构运营模式,加快信用评级行业法治建设,创新评级体系建设与输出“中国标准”等方面建设信用评级生态圈,并以构建“功能—行为—机构”三位一体监管机制、数字化穿透监管机制、市场导向化持续性监管机制为路径,推进“家长式监管”走向“治理现代化”,促使中国信用评级体系更好地服务金融强国建设。




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血脉,关系国家发展全局。在2023年第六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党中央首次提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战略目标,将金融工作上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以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这一重大论断深刻阐明了金融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支柱性作用,为新时代金融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在此宏伟蓝图下,信用评级行业作为金融市场的“看门人”和风险定价的“基准锚”,其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资本配置效率和金融体系稳定。评级结果以信用等级的方式反映发行人在未来能够偿还债务的可能性,为不同层次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衡量投资风险的标准化指标,不仅影响万亿级资金的流向,更牵涉系统性风险的识别与防控,堪称金融基础设施的“压舱石”。


当前,全球已全面迈入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颠覆性技术正重构金融生态:信贷决策从经验驱动转向数据驱动,风险管理从静态评估转向动态预警。这一深刻变革使传统评级模式面临严峻挑战,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债券评级虚高、评级调整滞后、风险预警不足等。现有信用评级体系已难以适配数字经济“实时化、场景化、生态化”的运行逻辑。


因此,推动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本质上是数字经济时代金融基础设施的适应性革命。唯有如此,才能使信用评级真正肩负起“金融强国”建设中的风险定价中枢使命,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提供科技支撑,为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注入评级新动能。本文的探索,正是基于这一历史性转折的迫切需求而展开。


信用评级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逻辑阐释


信用评级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植于深刻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这三重逻辑共同构成行业转型升级的内在驱动力,也是理解数字经济时代评级变革必然性的关键钥匙。


(一)理论逻辑:信用评级功能定位的元价值


信用评级机构通过收集和分析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企业公开和发行人私有信息等,对债券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出具评级报告,充分披露与债券发行相关的信息,可有效提高债券市场的信息透明度,有助于解决实体经济发展对融资的需求问题,具有信息价值、交易价值和监管价值的功能。


第一,信用评级的信息价值,即信用评级的本质是揭示潜在的信用风险,破解金融市场天然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收集和筛选成本,提高债券发行和投资人之间的信息透明度。信用评级不仅是一种工具,更是一种责任,承载着对市场公平和透明的承诺。数字经济时代金融产品复杂度呈指数级增长,评级成为穿越信息迷雾的导航仪。


第二,信用评级的交易价值,即评级结果是风险资产定价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债券的发行价格、交易利差和债券的流动性。评级机构通过量化违约概率构建市场定价坐标系,评级成为风险定价的核心参数。以中期票据为例,2023年债券市场AAA级、AA+级和AA级主体发行的中期票据成交量分别为10万亿元、3.3万亿元和1.2万亿元,其他信用等级信用债成交量仅为55亿元。信用等级直接影响企业融资成本的大小;信用评级越高,债券融资成本越低;声誉较高的信用评级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效应更大。数字技术如机器学习模型在评级中的应用,可动态校准行业风险参数,实现实时风险定价,使评级过程更为精细化。


第三,信用评级的监管价值,即金融监管机构依据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等级对交易主体、金融产品等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市场风险。信用评级机构是甄别金融市场交易主体风险等级的“质检员”,也成为了政府监管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被赋予“准监管者”角色。许多国家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对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的监管等,均以评级为依据。在数字经济中,评级机构利用网络分析技术可对社会经济系统性风险实时扫描,成为金融稳定的监测中枢。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从无到有,源于政府监管金融市场的需求,信用评级监管价值起主导作用,信用评级的信息和交易价值弱化。只有满足监管条件的高评级企业才能发债融资,排除了评级虽低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致使信用评级公信力下降。因而,信用评级高质量发展就是要充分且有效发挥信用评级的信息和交易价值,重构监管价值,促使信用评级行业回归“本源”。


(二)历史逻辑:监管与市场平衡


改革开放初期,在资本市场发展和金融监管“双需求”驱动下诞生了信用评级。随着我国金融领域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直接融资渠道不断畅通,我国债券市场迅速发展壮大,带动信用评级行业高速发展。信用评级作为政府监管金融市场的重要工具,政府金融监管政策的实施深刻影响着信用评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发展活力。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主导下的信用评级行业初创阶段。我国债券市场萌芽于1981年国债的恢复发行,起步于1984年部分企业债券的发行。1987年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启了对债券发行的统一规范化管理。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信用评级机构——吉林省资信评估公司,成为了中国第一家信用评级机构。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区市分行也纷纷组建了下属信用评级机构。这些下属评级机构仅对当地的企业债券进行评级,且不具有独立性。由于债券市场发展缓慢,评级业务停滞不前,1989年中央要求裁撤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归信誉评级委员会办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国务院先后于1992年12月和1993年8月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原《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严格规范了债券发行的行政审批程序,企业发行债券可向经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申请信用评级认定。政府以行政法规形式将信用评级嵌入债券发行审批程序,标志着信用评级行业制度框架的诞生。


企业信用等级成为贷款审批、债券上市等的“通行证”。金融监管需求催生了中国诚信证券评估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深圳市资信评估公司等一批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再加之信用评级委员会改制组建信用评级公司,市场化运营的信用评级机构迅速增长,信用评级业务逐渐规范化和制度化,行业规模初现。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牌照核准制确立中国诚信证券评估、大公国际资信评估、上海远东资信评估等9家全国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信用评级市场逐渐成型,也拉开了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帷幕。


第二,信用评级行业快速发展与监管竞合阶段。随着金融领域改革的深化,信用评级行业逐渐被纳入政府金融监管的范围。


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监管部门在规范和促进债券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资质和业务开展等提出新的要求,评级行业进入多方监管阶段,评级机构需满足不同部门的资质要求。


✅这一时期我国债券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2005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短期融资券、2007年交易所债券市场推出公司债券,债券品种的丰富、债券规模的扩大,推动信用评级行业快速发展。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首次正式发布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和信用评级行业标准文件《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进入和退出程序、内部制度建设、评级业务流程等进行了标准化和规范化,推动信用评级行业取得很大发展,信用评级制度不断完善。


✅2009年中诚信等5家信用评级机构共同签署《证券信用评级行业自律公约》,逐步构建起了信用评级行业的自律组织框架;评级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信贷、债券、个人消费信用和商业信用等多个市场和多种交易主体;信用评级机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不断增长。


✅2012年6月底,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信用评级法人机构共78家,专业评级人员2400多人。


从2005年到2011年,评级机构业务收入年均增长28%,信用评级机构业务收入11.6亿元,同比增长43%。


第三,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转型与统一监管阶段。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境外评级机构标准普尔、惠誉国际等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国际评级机构的进入对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技术和服务的提升带来了新的压力和动力,信用评级行业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信用评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信用评级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信用评级机构实施备案制管理,确立“统一准入+分类监管”原则,标志着信用评级行业由多方监管走向统一监管。


第四,信用评级行业“监管驱动”向“市场驱动”发展阶段。为降低部分市场主体和监管当局对信用评级结果过度依赖、提升市场主体使用信用评级报告的自主性,避免投资者“羊群效应”。


2021年3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实施债务融资工具取消强制评级有关安排的通知》,指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在申报环节不强制要求提供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在发行环节取消债项评级报告强制披露要求,保留企业主体评级报告披露要求。


202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决定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各类信用评级的要求。债务融资工具取消强制评级是我国债券市场创新改革的重要举措,将推动我国评级行业由“监管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变。


通过梳理发现,信用评级行业的成立、成长与发展历程,是我国金融改革深化的过程,也是监管与市场平衡的过程。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历经中国人民银行主导创立—多头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体现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由多个监管部门叠加监管转向协调统一监管,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尤其是强制评级的取消,促使金融监管逐渐降低对信用评级结果的依赖,推动评级需求向投资者需求转变,倒逼信用评级机构竞争重心从发行者向投资者转变,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评级行业市场化进程,推进该行业建设高标准市场新秩序。


(三)现实逻辑:数字经济的内在要求


以数据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显著特征的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依赖经济交易双方的“较高信任度”,信用评级正是促使“较高信任度”达成的重要工具。数字经济即天然的信用经济,实现数字经济与信用评级行业的良性互动发展既是服务实体经济的现实需要,也是深化金融改革、建设金融强国的必然要求。


第一,数字经济发展亟须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有序发展。数字经济时代,经济交易突破时空局限,面临全新的交易模式、支付方式和信用体系。各种商品和服务交易平台的出现,促使传统交易模式逐渐转向以多边平台企业为媒介的“陌生人”间的非现场化交易模式,这种信用交易模式是目前最高级的交易形态。随着信用交易模式的运行,交易方信息不对称范围和程度被扩大,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经济交易评级,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揭示信用风险、影响交易结果。信用等级成为交易主体的“信用名片”,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数字经济赋能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数据要素将重构评级基础,传统评级数据主要依赖工商税务和企业自主披露数据,数据量化指标不足50项,更新频率以季度或年度为主;而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将产业、商业支付、社交媒体等大量结构性和非结构性实时数据都纳入评级数据库,实现对全要素的信用画像,采用知识图谱、联邦学习等算法构建智能模型,革新评级方法,促使评级分析从“因果优先”范式向“相关探索”范式转变,提高了评级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同时,数字经济新业态如数字货币、平台经济、绿色金融等发展也将倒逼信用评级行业创新与之适配的评级框架、方法和标准。数字技术赋能绝非简单技术升级,而是金融基础设施的重构。


信用评级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现实困境


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是信用评级市场需求与金融监管需求博弈的必然结果,是市场配置资源规律的展现。然而,信用评级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迈进过程中,面临多重现实困境。这些困境既有行业自身发展阶段的特征,也有数字经济转型带来的新挑战和中国特殊市场环境下的结构性矛盾。深入剖析这些困境,对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评级供需结构失衡制约市场效能发挥


现阶段,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进入无序竞争状态:信用评级机构不断增多,信用评级有效需求疲软,供需不匹配导致行业内竞争激烈,信用评级虚高,发债企业违约频现等不良后果。自2014年3月中国首例违约债ST超日“11超日债”宣布违约开始,我国债市零风险、零负债、刚性兑付被打破,债券市场新增违约主体、违约债券期数和违约债券金额开始大幅增加。2018—2022年属于债券违约的高发时期。截至2024年末,我国债券市场累计有297家发行人发生违约,到期违约债券962期,到期违约金额合计约7847.87亿元(见图1)。信用评级市场的无序竞争加剧,信用评级机构无法精准评估企业的信用等级,致使信用违约事件频发。


1.png


第一,供给侧结构性矛盾突出。截至2024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法人信用评级机构共52家。而截至2024年末,美国证监会认可的全国性评级机构仅10家,2024年债券发行总量为9.13万亿美元;通过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注册的评级机构共25家,2023年债券发行规模为6.42万亿欧元。


与美国和欧洲相比,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数量偏多且同质化竞争严重。大多数评级机构集中在同一细分市场,评级技术、管理方式、营销手段等趋于一致。过度竞争致使信用评级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增加短期收益,忽视评级的风险揭示功能,出具偏高等级的信用评级报告,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决策。


詹明君和邢贺、徐晓萍等、郎香香等的研究表明:信用评级行业竞争加剧降低信用评级结果的有效性;竞争越激烈,信用评级机构越倾向于出具较高信用评级以增加竞争力,吸引与迎合客户群,导致信用主体评级虚高。


此外,评级服务主要面向大型国企和平台公司,评级业务集中于制造业、金融、城投等领域,科创企业、绿色债券等新兴领域评级供给缺口较大。2024年,国内市场共发行477只绿色债券,规模达6814.32亿元,发行人主体评级以AAA级为主,出现“幸存者偏差”。


第二,需求端机制扭曲。长期以来,我国债券市场存在对外部评级过度依赖问题,在监管机构的强制要求下,信用评级结果被广泛应用于债券发行、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个环节,发行方、投资方和监管方都依靠信用评级结果进行决策,以防范大面积违约风险的产生,无形间对信用评级形成“强需求”。


2021年债务融资工具强制评级取消的重要举措,对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强制评级的取消直接影响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数量和收益。以中期票据为例,自2021年3月29日取消债务融资工具强制评级要求后,3—5月间中期票据债券评级率从100%下降到60%左右,2022年6月债券评级率降到30%。


同时,自2021年3月以来新发行债券中,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债无评级发行期数(见图2)和占比逐年攀升。新发行短期融资中无评级债券占比从2021年的56.20%上升至2024年的96.66%;新发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则从2021年的43.10%上升至2023年的96.84%(见图3)。从发行规模看,2024年市场中无评级债券共发行8777期,占总发行期数的比例为57.18%。


随着无评级债券发行量的增长,债券市场中甚至出现无主体评级且无债项评级的债券发行。强制评级的取消导致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更倾向于减少对外披露不利信息,选择不进行债券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短期内有效评级需求持续下降。


2.png


(二)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保障机制缺失


债券交易市场,为降低债券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发行者有动机增强信息披露而投资者会尽可能收集一切有效信息。信用评级机构能否出具独立且客观真实的信用评级报告尤为重要,这也是信用评级行业能否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前提。


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既源于发行人付费模式弊端与声誉惩罚机制的缺失,也源于数字经济发展衍生出的新型独立性异化。


3.png


第一,发行人付费模式的弊端。评级机构对利益的追逐直接影响其独立性,评级机构的盈利模式是影响评级质量的重要因素。现阶段,市场化运营评级机构的主要收入源于债券发行人支付的服务费。从社会成本角度看,发行人付费是降低交易费用、节约社会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方式。基于合同契约关系,评级机构能获取发行者的内部信息,具有信息优势,能更好地评估企业盈利能力。从债券业务链条看,评级越高的企业,越能获得投资人认可,能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受利益驱使,发行人有动机与评级机构合谋,获取较高信用等级,甚至出现“评级选购”;评级机构为拿到更高的收益会主动迎合债券发行者的需求,丧失独立性,导致债券市场高信用等级主体违约、展期事件频频发生。2021—2024年间公募债券市场主体违约率分别为0.45%、0.19%、0.11%、0.1%;新增违约主体级别在AA+级以上分别为10家、3家、2家、2家;新增展期主体级别AA+级及以上分别为17家、14家、6家、3家。


第二,缺乏有效的声誉惩罚机制。声誉是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在长期重复博弈过程的累积,是信用评级机构重要的无形资产。较高声誉能为债券发行人成功发行债券提供保障、有效降低融资成本。良好的声誉和形成于市场主体对优质评级的需求,是市场主体自发行为博弈的结果。


我国信用评级自诞生就成为政府监管和防范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的重要工具,信用评级需求源于债券市场的行政管制,初始定位偏高,声誉资本未能发挥其在债券市场中的价值。即使评级机构被指摘评级虚高、调整滞后,也没有机构因评级失误被市场自然淘汰,声誉机制无法有效约束评级机构的行为。当强制评级被取消时,市场主体甚至不需要信用评级服务,声誉机制更是名存实亡。


第三,数据依赖与算法偏见对评级独立性的冲击。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既是评级科学的助推器,也可能成为独立性的腐蚀剂。新型数据权力格局逐渐形成。除庞大的政务数据外数字平台如阿里、腾讯掌握海量交易和行为数据,成为新的数据垄断者。若评级机构过度依赖单一平台数据,其独立性可能受到数据供给方的隐性影响。


头部评级机构与部分数字平台通过战略合作锁定数据源,形成“数据+评级+金融”闭环盈利,评级机构沦为金融生态链的附属工具。部分数字平台以数据共享为条件,要求评级机构给予关联企业更高评级。同时,人工智能驱动的评级模型更趋复杂,缺乏透明度,通过隐藏算法偏见导致评级结果更易被技术手段间接操控。


(三)法治建设滞后于评级行业发展需求


与发达国家成熟且完善的制度和市场经济环境相比,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法治建设滞后于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和数字经济的实践需求,对信用评级行业的有效监管和约束力度较低。信用评级行业未成为债券市场真正的“守门人”,反成为“暴雷人”。


第一,立法层级不足。我国至今尚未有一套完整且独立针对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主要依赖《征信业管理条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证券法》《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仅有个别条款适用于信用评级。


规范和约束信用评级机构行为的多是各监管主体出台的公告、通知、暂行办法和文件等,法律地位偏低,激励和惩处机制不完善,法律效力有限,与其他现存法律衔接不畅。同时,针对数字经济领域如算法评级、算法责任、跨境数据流动等新兴问题立法与数字业务扩张不匹配。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信用评级机构违规成本较低。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信用评级机构通常会在评级报告中作出免责声明。


第二,司法实践困境。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投资者需自证评级报告与损失的直接因果关系,评级机构以“算法决策,无主观过错”“模型未监测到数据异常”等推责抗辩,导致法院难以判断。专业审判能力不足,全国仅有3家金融法院设立信用评级案件合议庭,且法官普遍缺乏大数据、智能模型等专业知识,难以审查评级逻辑是否合理,只能依赖专家证人意见,导致判决主观性强。投资者损失赔偿计算缺乏标准,难以量化评级机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只能对其不合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行业自律机制虚化。行业自律本应是法治监管的有效补充,却流于形式,进一步加剧评级乱象。自律组织功能弱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评级机构的检查多停留在合规性层面上,缺乏对数据来源、模型逻辑等的实质性核查;惩戒力度不足,自律组织对评级机构的最高处罚仅为诫勉约谈;自律公约执行失效,评级行业协会的10项公约中,仅3项设有具体罚则。缺乏统一的执业质量评估标准,各机构自评结果差异率大。法治建设滞后致使信用评级机构既无法服务于实体经济,也阻碍了信用评级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四)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带来的挑战


外资信用评级机构的进入打破了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垄断,有利于国内评级市场建立更科学和规范的信用评级体系,也对国内评级行业带来一系列挑战。


第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整体实力弱,权威性和公信力不足。中诚信国际、联合资信、新世纪和大公资信评级机构占据国内信用评级的主要市场份额。其市场地位主要源于强制性政策的驱动,处于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规则和监督管理激励与约束的“温室”中。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相比,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小而散,没有形成被广泛采纳的评级体系和评价方法,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足。


第二,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缺乏核心竞争力。评级机构数字化转型缓慢,评级算法依赖进口,复合型评级人才短缺,评级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国内评级结果缺乏有效性检验和统一评价体系与标准。国际评级机构入驻中国评级市场后,缺乏核心竞争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难以与之分庭抗礼。


数字经济时代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路径选择


破解信用评级行业困境,需构建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形成发行人、投资人、信用评级机构和监管人共存共生共赢的信用评级生态圈(见图4),要立足于中国实际,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信用评级发展模式。


4.png


(一)构建适度竞争的信用评级市场结构,提升有效评级需求


构建信用评级生态圈,各参与主体不应是竞争关系,而应是相互合作共发展的关系。适度竞争的市场结构,既能保持竞争活力,又能规避过度竞争带来的评级虚高现象。


第一,实施评级机构分层分类管理。建立“通用型+专业型”机构准入体系,提高准入门槛。构建差异化评级能力矩阵,如基础评级、科创企业评级、绿色金融评级等,促使评级机构转型升级,缓解市场竞争白热化状态。重点培育5—8家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综合性评级机构。


第二,推进信用评级机构数据资源整合与共享。推进“信用中国2.0”工程,整合央行征信中心、市场监管、工商、税务等多部门数据,建立国家级信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一企一档”全景画像。创新数据要素流通机制,推广“数据可用不可见”技术,通过智能合约实现评级机构共享、共用、共治理数据。以合作共赢代替竞争,真实评估发行人的风险等级,提升风险预警能力。


第三,培育成熟投资者,提升有效评级需求。向市场主体发布《信用评级使用指南》,纠正其对信用评级的认识偏差,引导发行人和投资人正确使用信用评级结果;建立评级质量后评估平台,对评级结果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可靠性进行持续监测与评价,供市场主体参考,以降低对评级的过度依赖;强制披露评级依赖度指标,将评级需求的主动权交还市场,激励评级机构提供高质量的评级服务。


(二)创新信用评级机构运营模式,强化评级机构的独立性


第一,鼓励多种付费模式共生发展。与发行人付费模式相比,投资人付费模式下评级机构和发行人不会产生共谋行为。评级机构具有强独立性。但依靠公开途径获取发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评级依据,数据信息获取量与时效性不具有优势。现阶段采用投资人付费模式的有中债资信、中证指数、上海资信等5家评级机构。两种付费模式优劣互补,政府应鼓励多元付费模式共存,利用技术手段保障公平性,实现“谁受益谁付费”市场化分配。试点运行“混合付费”模式,由发行人支付基础评级费用、投资者支付增值服务费用和政府基金补贴的付费模式。


如对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绿色债券等普惠金融产品,由证券交易所设立补偿基金,按投资者交易额计提资金池,补偿评级机构部分费用。鼓励“盲选竞标”模式。对高收益债券采用匿名评级竞选,由承销商基于历史准确率选择最优报告,并支付评级费用。


第二,声誉资本建设。从专业能力、独立性、透明度等指标构建行业声誉指数,发布并更新评级机构声誉指数排名;实施“黑名单”公示制度,公示评级机构的违规行为,按照违规程度采取惩戒措施。


第三,通过“技术制衡”+“制度隔离”维护评级机构独立性。


✅技术层面,强制要求评级机构交叉验证多源数据,实行双评级、多评级模式的交叉验证。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评级过程全链存证,保障信用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和真实性,规避人为因素如篡改、删除数据等对信用评级信用产生的偏差和影响,约束评级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通过可解释算法模型公开评级逻辑,接受外部专家的可追溯性审计。


✅制度层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业务隔离制度,如禁止评级机构参与数据交易、融资担保等关联业务;实施分析师轮换制度、离职人员追溯制度、回避制度等,强化对评级全流程和员工的合规管理,确保评级流程的客观公正,杜绝监守自盗。


三)加快信用评级行业法治建设


第一,推进《信用评级法》立法,构建“数字信用评级”专项法律体系。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评级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评级机构的准入与退出条件和程序,明确对违规信用评级机构的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追责机制。设立“数字评级”专章,确立算法治理法律框架,出台《评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信用评级算法管理办法》等,明确大数据来源合法性边界,规范算法模型的备案、评审与披露流程。出台《数字经济评级业务指引》将供应链金融、消费分期等新型评级纳入监管范畴,有效监管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流程和行为,保障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二,提升司法执行能力。在北上广深等金融中心试点设立金融科技法庭,要求评级机构在诉讼中提交第三方算法审计报告作为证据,配备技术调查员,提升法官的技术审查能力。同时,完善赔偿与惩戒机制,由行业协会牵头,从评级机构营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评级错误赔偿基金,用于投资者补偿。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操纵评级行为,适用高额赔偿倍数,提高评级机构的违法成本。让司法体系适应数字经济特点,从根本上遏制评级乱象。


第三,强化评级行业自律机制效能。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赋予行业自律组织惩戒强制力,如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等;要求评级机构向行业协会备案评级模型核心变量和代码,由行业协会牵头建设“评级质量监测系统”,通过自然语言处理中的技术分析评价报告一致性,将自律规则转化为可执行的代码逻辑。开展年度合规审计,发布行业透明度报告,公布评级行业执业质量排行榜。让行业自律机制长出“牙齿”真正成为法治监管的“毛细血管”。


(四)创新评级体系,输出“中国标准”,提升信用评级机构核心竞争力


第一,构建多元且富有弹性的评级体系。评级机构要优化内部资源配置,针对不同行业如新能源、跨境电商等构建差异化评级指标体系,开发行业特色评级模型。在完善传统财务评级指标的基础上,逐步引入非财务指标的ESG评级方法,形成具有区分度的评级标准。创新中短期债券评级模型,建立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实现信用评级跨时间、跨行业、跨区域的风险可比性。


第二,打造可验证、可追溯的透明评级机制。要借助国家算力中心,引入和培育复合型评级人才,突破智能评级核心算法瓶颈,摆脱技术进口依赖。建立评级全流程区块链存证,覆盖从数据采集到结果输出全程,实现投资者扫码验证评级报告的数据来源和计算逻辑。通过智能合约实现同业跨机构结果互认与交叉验证。


第三,输出“中国标准”跨境框架。研发自主跨境评级标准,联合东盟、中东等伙伴国家成立亚洲信用评级组织,推动中国评级标准区域互认,积极参与新兴市场评级联盟,逐渐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信用评级的“中国方案”。


数字经济时代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创新机制


要变革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机制,从“被动合规”向“主动治理”、从“机构监管”向“数据流监管”、从“风险防控”向“发展促进”转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形成具有数字韧性、国际竞争力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


(一)构建“功能—行为—机构”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


构建以功能监管为主轴、行为监管为核心、机构监管为保障的监管机制,以破解债券评级虚高和风险预警失效的行业痼疾。


功能监管机制的关键在于突破传统“一刀切”监管模式,以金融业务风险实质为监管锚点,通过精准识别不同评级业务的风险特征和技术逻辑,实现监管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动态平衡。


一方面,建立传统债项评级、数字生态评级和跨境输出评级等服务分类管理体系。针对跨市场的相同类别业务实施统一的评级标准。


另一方面,针对不同分类评级服务,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如传统债券评级以财务数据为主,算法模型的可解释性要达到70%以上,按季度披露评级结果;数字经济评级要以财务数据与行为数据为主,需备案算法核心代码,并实时披露评级结果。


同时,实施“算法护照”制度,包含算法开发架构、训练数据、性能指标等,创新算法评级监管。行为监管机制的本质是通过技术赋能将监管要求转化为机器可识别的规则,实现从“人盯机构”到“算法盯行为”的范式革命,是金融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一方面,构建算法全生命周期监控。覆盖数据采集—模型运算—结果输出—市场反馈行为管控链,实现全流程监管,有效规避监管盲区,防范交叉性金融风险。


另一方面,创新智能合约监管。在债券发行合约中嵌入评级触发条款,如评级下调超过2个等级,自动冻结发行人部分募集资金;跟踪评级预期30天,自动启动投资者补偿机制;评级上调超过2个等级,自动释放超额保证金等。


机构监管机制的关键在于从“准入监管”转向“生态监管”,既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又要为行业发展预留充足创新空间。


一方面,构建评级机构评估体系。从资本实力、技术能力和市场行为三个维度对评级机构数字画像,按照评估等级差异化监管。设立评级机构并购基金,完善市场化退出通道。


另一方面,构建“机构—人事—客户”关系网络,自动识别异常关联,预警潜在的利益输送。总之,以功能、行为和机构监管形成“风险识别—行为矫正—机构进化”的闭环监管治理。


(二)构建以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穿透式监管机制


一方面,构建数据流穿透机制。债券发行人(金融产品、投资结构、股权结构等)、评级机构(资质、评级业务和模型等)、投资人、数据供应商、算法开发商、云服务商等都应被纳入穿透式监管。利用大数据、区块链技术进行信息披露,对业务流程的持续信息实时披露,有效防止篡改数据信息的行为,提升市场透明度,促使投资人理性决策、防范市场风险。


另一方面,构建资金流穿透机制。推行评级费用“阳光化”,要求发行人公示评级费用明细,禁止支付超过行业指导价;开发智能合约自动拦截“附加服务费”“数据服务费”等变相利益输送。


(三)构建以市场驱动为导向的持续监管机制


持续监管不仅侧重信用评级业务的短期时效性,更侧重评级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性。


一方面,政府要保持监管政策的稳定性和监管行为的连续性,给予评级机构和评级需求者明确稳定的预期。


另一方面,重构监管价值,将评级需求的主导权交还给市场,倒逼评级机构走出“监管温室”,推动信用评级从“监管通行证”向“市场价值要素”转型,促使评级机构提升核心竞争力,让评级业务更好地服务于金融市场。


结束语


数字经济时代,信用评级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不仅是行业自身转型升级的内在需求,更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在阐释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理论、历史和现实逻辑的基础上,分析了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困境,从供需结构优化、独立性强化、法治建设完善、对外开放突破等维度,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系统性解决方案,提出以三位一体、穿透式、持续性创新监管机制引领信用评级高质量发展。


研究表明,未来信用评级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还需要在技术应用上平衡效率提升与风险防控,在监管改革中兼顾市场活力与金融稳定,在对外开放中协调自主创新与国际接轨,最终使信用评级行业真正成为金融市场的“压舱石”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



源点注:本文作者王晓东(太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张雅婷(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刘雪晨(太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来源:《征信》、源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