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份
海关总署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将企业信用等级由原来的3级优化为5级,涵盖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并配套29份法律文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明确到2026年6月底实现省级层面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全量归集,年底前建成覆盖四级部门的信用信息归集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了主管单位应对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依托单位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产业创新中心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督促产业创新中心进行整改,情节严重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将撤销产业创新中心资格,收回国家补助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印发《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推进数据基础建设。加快建设低空保险信息平台,建立完善数据规范,支撑精算定价和风险监测。探索低空保险信息平台与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对接,实现保险承保理赔信息、飞行运行信息、运营企业信用信息、违法违规飞行活动记录等基础信息,以及地理、气象、电磁等风险信息的共享。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工作方案》,涵盖交通、家政、网络视听、旅居等重点领域,强调健全养老、家政、旅游等消费领域的信用体系。
2月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发布。文件提出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共享。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了信用管理。打造招标投标智慧信用管理能力,实现信用信息的客观记录、自动归集、共享应用、动态调整。打造招标投标智慧信用评价模型,多维立体勾勒主体信用画像,精准高效开展信用评价、信息推送和预警提醒。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信用制度,作为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提出建立参保人员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分级分类信用管理机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对定点医药机构采取加强法治教育、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等信用管理措施。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获总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范(试行)》,以“信用分级、精准监管、守信激励、失信严管”为核心逻辑,打破传统监管模式,推动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发布《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推进数据基础建设。加快建设低空保险信息平台,建立完善数据规范,支撑精算定价和风险监测。(金融监管总局牵头)探索低空保险信息平台与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对接,实现保险承保理赔信息、飞行运行信息、运营企业信用信息、违法违规飞行活动记录等基础信息,以及地理、气象、电磁等风险信息的共享。鼓励保险行业与低空航空器制造、运营企业的数据应用,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逐步夯实数据基础,为保险精准承保理赔、航空器飞行监管、风险管理和事故处理提供数据支撑。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推动集贸市场落实计量主体责任,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编制并公布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鼓励银行综合考虑自身资金和管理成本、贷款户的信用评级和还款能力以及财政贴息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信用信息数据规范》(GB/T 47286-2026)国家标准正式发布。该标准由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联合起草,为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信用信息采集、处理与共享提供了技术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就修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强化企业征信机构监管,提升备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要组织从业单位严格按照信用评价办法要求,在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2025年度信用信息。要强化监督,严格审核填报数据,确保高质量完成信用评价工作;要及时更新联系人信息,确保信用评价工作沟通顺畅。
3月份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落实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规范信贷市场经营行为,降低社会综合融资成本,下大力气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明确将消防安全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保险、信贷、用地审批等事项的参考依据,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我国继民法典后的第二部法典。该法典第五十四条明确界定了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的核心框架,为市场主体生态信用的行为边界与修复路径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十五五”规划纲要。纲要多次提及信用建设,从信用经济、信用服务、信用监管到诚信文化,作出系统全面部署。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正式印发《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进一步完善了粮食企业信用监管体系。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的实施意见》,围绕“制度、数据、应用”三个维度部署重点任务,推动行业信用报告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等市场活动中广泛应用。
市场监管总局部署2026年度重点立法任务,明确提出制修订《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市场运行规则。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制度框架,推动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价相互融合,逐步形成统一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
来源:国信高端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