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晶妹等:自然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基于中美自然人欠税信息在金融征信领域实践

添加者:会员部  发布时间:2026-05-15  浏览次数: 36

以下文章来源于《征信》,2025年第9期。

本文作者:

吴晶妹,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郭建春,公安部大数据中心

张京,北京吴氏三维信用评价中心

吴晓飞,公安部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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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自然人信用体系建设尤其是自然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显得愈发迫切和必要。公共信用信息反映了信用主体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将其在金融征信领域进行应用,有助于公共管理部门的社会治理和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预测,但目前这一应用的范围十分有限。通过对中国和美国自然人欠税信息在金融征信领域信息共享与信用修复情况进行比较,识别出我国目前在欠税公告、信息共享、信用修复、征信信息移除等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全流程的堵点和痛点,提出应优化欠税信息在金融征信领域的应用机制,完善自然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全面的自然人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体系的建议。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社会信用与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并列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可以预见,未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改善民生的功能将更加突出,在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自然人是社会运行的基础单位,自然人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积极推动自然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将极大提高自然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效能。

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税款。欠税信息是反映纳税人超期未缴纳税款行为的信息,目前我国采取欠税公告制度对欠税信息予以公开。欠税信息反映了纳税人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从信息角度看,欠税信息属于公共信用信息;从评价角度看,欠税信息属于三维信用理论中的合规度范畴,可以用于评价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央行征信系统”)是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主要是为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我国央行征信系统除纳入由金融机构报送的金融信用信息外,目前还纳入了包括欠税信息在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和反映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缴费情况的商业信用信息。

从理论上来说,将欠税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对于税务机关和金融机构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税务机关角度,将欠税信息向央行征信系统推送有助于提高欠税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助于促进税款回收。从金融机构角度,公共信用信息是对传统银行信贷信息的重要补充,收集并应用欠税信息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提高信贷风险预测水平。但是,在实践层面,自然人欠税信息在金融征信领域的应用十分有限。那么,我国在相关应用机制上存在哪些问题阻碍了欠税信息的应用,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以往研究主要从欠税公告制度的完善、欠税追缴、税收优先权等方面对欠税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不少学者提出要促进欠税公告制度与信用体系建设融合贯通的建议,但对于目前阻碍贯通的难点以及如何实现贯通尚未进行专门研究。也有部分学者对美国、OECD成员国等国际欠税管理经验进行了初步研究,但主要是从整体宏观层面的分析,尚未聚焦到自然人欠税信息与金融征信领域的融合应用角度。

本文以公共信用信息中的欠税信息为切口,基于中美比较的视角,对自然人欠税信息从进入到移除金融征信领域的全过程进行系统研究,试图从中找出目前我国自然人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体系建设的堵点和难点,在批判性吸收美国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


一、欠税信息与金融征信领域共享机制的建立

(一)美国实践情况

美国的欠税信息表现为税收留置权(tax lien)信息。税收留置权是美国国内收入署(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以下简称IRS)向纳税人当前和未来所有财产提出的一项法定请求权。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税收留置权优先于纳税人其他债权人的所有请求权。可以被提出税收留置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当前所有和未来可能获得的房产、汽车、工资薪金、银行账户资金、退休账户资金、应收账款等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如果纳税人没有支付或制定分期付款计划结清所欠税款,IRS可以依法征收、扣押并出售上述资产进行偿还。即使在申请破产后,税收留置权仍有可能继续存在。

美国欠税信息在征信机构的记录以IRS发出的《联邦税收留置权通知》(Notice of Federal Tax Lien,以下简称NFTL)为标志。在发出NFTL之前,纳税人将收到IRS发出的《征税意向通知》,并在IRS收取其财产之前有30天的时间期限结清所欠税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与IRS谈判,制定分期付款协议或妥协要约(Offer in Compromise,OIC)等分期付款计划。此类分期付款计划不会向征信机构报告,因而不会影响纳税人的信用评分或信用等级。

如果纳税人未按期结清税款,也没有制定分期付款计划,则可能会收到NFTL,表明IRS已正式提出税收留置权。NFTL会同时提交至纳税人所在县或州的政府部门保存,比如县级的契约记录局(recorder of deeds)或州务卿办公室(Secretary of State office),并作为公共记录予以公开。征信机构通过公开的公共记录获取相关欠税信息,并记入征信报告,从而影响纳税人的信用评分,使其难以获得银行贷款或信用卡等授信。同时,由于征信报告的广泛应用,纳税人的雇主、房东等相关主体也可能会看到其欠税信息,而对纳税人产生负面影响。

(二)中国实践情况

目前,我国纳税人的欠税信息主要通过税务机关发布欠税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我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公布的渠道包括办税场所、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布频率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企业或单位为每季度公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为每半年公告,走逃、失踪和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为随时公告。公布层级则根据欠税金额的不同进行分级公告,以企业或单位欠税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欠税10万元为划分标准,标准以下的欠税信息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公告,标准以上的欠税信息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走逃、失踪和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信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在实践中,由于《办法》的条文规定甚是简易,部分地区通过地方规范性文件对相关欠税公告操作进行了细化。但是,不同地区具体规定存在差异,导致各地欠税公告的频率、方式、内容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的现象。

关于欠税信息如何与金融征信领域共享的问题,《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个人信用报告的介绍和解读,目前金融类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已经纳入了包含欠税信息在内的公共信用信息,以反映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其中的欠税信息主要从各地税务机关采集得到。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累计采集20类非银行信息,主要包括公积金、社保、电信、司法、税务、行政处罚等信息,其中仅公积金信息的覆盖率和持续更新率能够保证,大部分缴税、欠税等税务信息已中断报送。2019年,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原银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了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易贷”平台),将欠税信息在内的14大类、37项公共信用信息向金融机构共享,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是,“信易贷”平台主要聚焦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公共信用信息,不涉及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

总体来看,在欠税信息向央行征信系统的共享环节,我国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一是欠税公告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导致央行征信系统将欠税信息纳入信用报告的法律依据不足。从我国欠税公告制度分析,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欠税公告的公示功能,即无法将欠税公告与税收优先权相关联。美国对NFTL的公示,即代表了IRS对税收留置权的主张,具有获得相对于纳税人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因此,美国的市场征信机构将此类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征信报告具有合法性。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欠税公告与税收优先权的关系仍然存在争议,且《办法》虽然规定了欠税公告的内容,但并没有规定发布欠税公告应以何种法律文书(行政文书)为依据,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欠税信息在我国央行征信系统中的应用。

二是欠税公告的及时性和查询便捷性不足,增加了央行征信系统采集欠税信息的难度。我国大部分欠税信息是按照每季度或每半年的频率进行公告,如果考虑到欠税信息分级公告模式中涉及的层层上报机制,则时效滞后性将更为严重;美国因随NFTL的发出同步公示,及时性更高。同时,我国多数税务机关在借助互联网发布欠税公告时,一般会采取制作单独网页、在页面内提供文件附件以供公众查询的方式,欠税信息无法通过搜索引擎直接获取。这种以非结构化文本提供信息的方式,导致在应用时必须进行欠税信息抽取,增加了复杂性。美国可以通过输入纳税人名称或档案编号的方式直接查询,更便于信息收集。


二、欠税信息的修复与数据准确性挑战

(一)美国实践情况

目前,美国关于欠税信息在公共记录的修复与从金融征信报告移除之间的互通机制已经建立,但欠税信息在公共和金融领域有效期不一致问题以及数据更新不及时带来的准确性问题一直制约着其在金融征信领域的有效应用。

在公共信用记录方面,美国欠税信息的修复分为解除(release)和撤销(withdraw)两个步骤。其中,只有撤销能够从金融征信报告中彻底移除欠税信息。

解除是针对税收留置权的解除,用于表明IRS已经清除了对纳税人的税收留置权。解除发生的情况包括:(1)所欠税款已经全部结清;(2)所欠税款在法律上无法收回,比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催收期;(3)IRS接受了纳税人为所欠税款提供的担保债券。IRS将会在30天内签发《联邦税收留置权解除证明》(Certificate of Release of Federal Tax Lien),并将此证明提交给前述NFTL保存部门进行存档。但此时由于公共记录中的NFTL仍然存在,欠税信息仍然反映在征信报告中。

撤销则是专门针对NFTL的撤销,用于将NFTL从公共记录中移除。撤销发生的情况包括:(1)IRS解除税收留置权后,纳税人提出撤销NFTL的申请;(2)IRS未遵循相关法定程序;(3)纳税人已经与IRS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可见,解除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是撤销的前置条件,但不是所有的撤销都是因为解除而发生。一般来说,撤销需要纳税人主动向IRS提交撤销NFTL的申请。IRS将在30~45天内回复确认或拒绝撤销。在撤销申请中,纳税人可以同时书面请求IRS将NFTL撤销结果通知其指定的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并由纳税人提供这些利益相关方的名称和地址。该请求将被视为纳税人授权IRS向其指定的利益相关方发布NFTL撤销结果。另外,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向征信机构提交由IRS出具的NFTL撤销结果通知。至此,欠税信息就可以从征信报告中彻底移除。

尽管目前美国欠税信息可以随着公共信用信息的修复即时从金融征信报告中移除,但实际上这种模式是逐步演化而来的。总体而言,美国欠税信息在金融征信报告中的有效期变化经历了三个阶段。

1.2011年以前:长期保存

未支付的欠税信息在金融征信报告中的保存期限为10年,已支付的欠税信息为7年。金融征信报告上失信行为信息保存期限如此之长的原因是出于金融机构预测信贷违约风险的需要。金融机构认为,个人征信报告上的每一项失信记录都对信用风险的预测十分重要,征信报告应当如实记录信用主体的每一项行为,进行全记录报告(full-file reporting)。美国著名个人信用评分机构FICO一直将未支付和已支付的欠税信息都纳入个人评分模型中。FICO的研究表明,个人征信报告中有欠税记录的美国人口中,未来一年发生贷款违约的概率为43%,是整个人口平均水平的两倍。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CFPB)相关报告的测算数据也表明:个人征信报告中有包含欠税信息在内的公共信用记录的群体,其总体贷款违约率为10.6%,远高于无记录群体的3.7%。

2.2011—2018年:即时移除

从2011年起,只要欠税信息从公共记录中撤销,就可以从美国益博睿(Experian)、艾可飞(Equifax)和环联(TransUnion)三大全国性个人征信机构(Nationwide Consumer Reporting Agencies,以下简称NCRAs)出具的征信报告中移除,不再影响个人信用评分。自然人欠税信息的即时移除不是NCRAs的主动选择,而是IRS出于促进欠税回收目的而作出的决定。IRS的逻辑是:如果征信机构不能及时删除欠税的负面信息,则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否及时缴纳欠缴税款对其信用的可获得性影响不大,即使缴纳了税款仍然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授信,纳税人会更加怠于及时缴清所欠税款,不利于税款回收,无法对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产生正向引导作用。但是,美国的征信机构对IRS的此项决定并不认同,它们认为IRS此举直接改变了历史信用记录,会损害依赖这些信息来管理其信用风险的企业。

3.2018年以后:不再报告

2018年以后,自然人欠税信息不再纳入NCRAs的征信报告中,由律商联讯(Lexis Nexis)等其他行业性征信机构在单独的报告产品中向金融机构提供。产生此变化的原因是,NCRAs长期因以欠税信息为代表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准确问题受到消费者投诉,甚至引发了多起集体诉讼。因此,NCRAs推出了国家消费者援助计划(National Consumer Assistance Plan,NCAP),明确欠税、民事判决、破产等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准确性标准是:(1)该信息至少每90天更新一次;(2)该信息包含足够的个人识别信息,可以匹配到正确的个人信用记录中。如果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不满足以上准确性标准,则不会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中。

由于自然人欠税信息和民事判决信息中很少包括个人的姓名、地址、社会保障号码和/或出生日期等信息,无法匹配到正确的个人信用记录中,不满足NCAP提出的准确性标准,故从2018年4月起,大部分的自然人欠税信息和民事判决信息都从个人征信报告中清除。其中,欠税信息分两次清除,分别是在2017年6月和2018年3月;民事判决信息在2017年6月清除。目前,破产信息是NCRAs个人征信报告中唯一记录的公共信用信息。

然而,公共信用信息的数据准确性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2020年,一项集体诉讼指控欠税信息报告提供商律商联讯(LexisNexis)和德安华(Kroll)未能采取合理措施来确保其报告的数据准确性。作为市场化征信机构,向客户提供关于信用主体欠税行为等负面信息,比提供信用主体不再欠税的正面信息,可以带来更大的经济价值。因此,原告认为,LexisNexis是出于商业利益考虑,故意没有优化其信用信息收集和更新程序,而仅仅依靠信用主体通过异议申诉的方式来更新自身征信报告。

(二)中国实践情况

在央行征信系统方面,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央行征信系统的信息有效期与美国2011年以前的规定类似,即在不良行为终止之后,并不立即删除,仍然在征信报告中报告相关数据一段时间,以辅助金融机构对信用风险的预测,超过期限后自动予以删除。

在公共信用记录方面,对于纳税信用信息的修复,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5月出台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对2014年以来的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其中规定了企业等纳税人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方式。但是,该文件主要针对的是企业主体的信用修复,而且是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角度对企业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和修复,修复对象不包括自然人,也不对欠税公告信息本身进行修复或终止公示。

鉴于欠税信息属于公共信用信息中的一种,从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国主要依据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信用主体开展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是纠正失信行为并履行相关义务,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单位是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或失信信息归集机构,结果是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将前述IRS对欠税信息的解除和撤销与我国的公共信用信息修复进行对比,解除的适用情形类似于信用主体对行政处罚等失信行为的纠正和相关义务的履行,而撤销的适用情形则类似于信用主体向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并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

目前,我国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的制度架构已经基本完备。但是,对于欠税信息的修复情况如何与央行征信系统进行同步的问题,我国尚未出台明确规定。属于公共信用信息的欠税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后,其移除时间是跟随公共信用信息的修复时间,还是遵循央行征信系统的保存期限,也有待政策制定者进一步讨论和明确。


三、从欠税信息应用到自然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一)优化欠税信息在金融征信领域的应用机制

目前,我国在欠税信息应用机制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1.改进欠税公告制度

欠税信息在金融征信领域中的应用以其法律性质的确定和信息更新的及时为前提。建议明确欠税公告与税收优先权的法律关系,可借鉴美国税收留置权以NFTL公示为标志的做法,将欠税公告作为税务机关获得税收优先权的前提。税收债权的成立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存在着缺乏公示性的固有缺陷,导致第三人在与纳税人进行经济交易的过程中,无法获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果税收优先权不以欠税公告为前提,则会对第三人与纳税人的正常交易安全产生不利影响。通过欠税公告对税收债权进行公告,第三人能够充分知悉纳税人的所欠税收债权的情况。在此前提下,第三人如果选择继续与纳税人交易,则其债权的优先顺位应当处于税收债权之后。

同时,建议改进欠税信息的公示周期,由现行每季度或每半年公告一次改为随时公告。对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市场主体而言,国家享有的税收优先权会对其与纳税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普通债权的实现产生影响。税务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应当在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尽量降低对市场正常经济秩序的干扰。欠税公告每季度或每半年的公告频率,无法满足瞬息万变的市场交易需求,有可能会助长纳税人利用公告时间差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因此,无论是从促进税收债权回收的角度,还是从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角度看,税务机关改进现行欠税公告制度有其应有之义。

2.建立欠税信息统一数据库

欠税信息在金融征信领域中的应用以其数据归集和出口的统一为基础保障。目前,央行征信系统中税务信息的采集为“分对分”模式,即由各地人民银行自行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采集相关信息。采用此种模式,容易造成不同省区市采集的信息各不相同,给信息跨区域的核实和使用都带来一定影响。美国受限于其政治体制特点,难以将各州的欠税信息汇总到联邦层面进行统一公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欠税信息的收集和应用效率。我国税务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制上具有全国统一管理的优势。

因此,建议在税务机关内部上下打通欠税信息的报送通道,制定全国统一的欠税信息存储和公示数据标准,建立欠税信息统一数据库。改变欠税信息公示渠道,采用类似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专栏”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示专栏”的做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开设统一的“欠税信息公示专栏”,社会公众通过输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即可查询到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3.建立欠税信息修复制度

目前,我国的欠税公告制度缺乏及时、有效的撤销机制,可能会对纳税人的声誉造成过度损害。现行纳税信用修复制度并未针对欠税信息的修复予以明确规定,导致修复流程无法可依,严重影响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亟须建立适用于欠税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制度。

(二)完善自然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应发挥中国制度优势,完善自然人信用信息共享,尤其是公共信用信息与央行征信系统和商业性征信机构的共享。具体可以从信用信息的对接共享和同步修复两个方面开展。

1.信用信息的对接共享方面

美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属于市场主导型,即信用服务由各征信机构自主提供,政府仅负责对商业性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因此,在公共信用信息的收集方面,美国的政府部门不会直接将信息提供给商业性征信机构,而是由征信机构根据政府公开信息进行自主收集和更新。

与此相反,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属于政府主导型,且央行征信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建立,具有很强的行政管理色彩。故而在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的融合应用方面,我国可发挥制度优势。从欠税信息看,目前央行征信系统对欠税信息的采集仍然停留在“分对分”层面,尚未上升到“总对总”层面,这固然与欠税公告制度本身的分级公告模式有关,但也与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融合应用的机制不完善有关。其他公共信用信息也存在类似情况。

因此,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对接共享机制。首先,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可以与央行征信系统和商业性征信机构共享,并明确共享路径、频率、反馈机制等,为开展信息共享提供法律依据、扫清制度性障碍。其次,理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的具体路径。虽然“信易贷”平台已经对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的融合路径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但如果在央行征信系统中常态化地纳入公共信用信息,会涉及相关系统平台的数据标准、人员职责等方面的调整,需要更详细的制度和机制安排。再次,提升对公共信用信息与央行征信系统共享的必要性认识。目前风险管理制度更为完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对公共信用信息等非银行信息需求强烈,而风险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尚未认识到此类信息的重要性。

2.信用信息的同步修复方面

从美国实践来看,征信机构与公共管理部门对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目的有所不同,导致二者对此类信息的有效期设定具有不同的出发点。征信机构主要从预测信贷违约风险的角度,对欠税信息等负面公共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需求较长,即使是已经修复的公共信用信息,仍然倾向于保留在征信报告中。但是,公共管理部门对负面公共信用信息记录的出发点,则是促进信用主体尽快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因此倾向于在信用主体申请修复后即将相关信息予以移除或终止公示。这两种出发点都有其合理性,并无对错之分。

但是,不论采取哪种有效期设定模式,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修复与征信信息标识的同步性都是其中的关键问题,即一旦公共信用信息被修复,应及时在其他征信报告中予以标注,以准确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变化。至于央行征信系统在征信报告中是否直接删除,则有待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美国大量的消费者投诉和司法诉讼都与征信报告的信息不准确有关,国内相关征信机构尤其是大数据类的信用服务机构,也同样面临着此类问题。

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共信用信息修复与央行征信系统的同步机制。可以考虑借鉴美国IRS对于欠税信息修复与征信机构同步的做法,在纳税人提出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申请的同时,给予其请求税务机关将修复信息同步给其指定机构或系统(如央行征信系统)的权利,从源头上保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的及时同步。

(三)建立全面的自然人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体系

通过对中美自然人欠税信息共享与应用的分析可以看出,国外信用体系虽然发展较早,但也存在着自身难以解决的结构性问题。中国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宜直接照搬国外的经验和模式。每个国家或地区的体制机制和信用建设路径差异较大,应当根据中国实际情况,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路。在数字经济时代,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应用或许可以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自主创新之处。将社会信用作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是结合我国国情、基于我国实践的理论与制度创新,是我国多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的凝练与升华。中国应当基于自身的体制优势,发挥好社会信用这一基础制度的作用,不断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开展社会信用制度的探索和创新,向世界分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中国经验。

根据中国三大征信体系框架,对我国当前自然人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体系现状进行分析,认为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前期国家主要关注的是以企业为代表的法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应用,自然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应用进展缓慢,仅在部分地区探索性开展了公共性的城市个人信用评分应用,但可持续性不足,群众对信用的获得感不高。第二,自然人商业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体系呈碎片化发展。以芝麻信用为代表的商业性征信机构,主要在自身商业场景内开展了一些自然人信用信息应用,但各机构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更缺乏与其他信用信息体系之间的信息共享。第三,自然人金融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体系呈现为自我循环状态。得益于央行征信系统的建立,金融机构之间对自然人信用信息的共享比较充分,但是这些金融信用信息仅限于在金融领域应用,陷入金融系统内部自我循环状态,难以与外部机构进行共享应用。

从美国的实践看,无论是公共信用信息、商业信用信息还是金融信用信息,对自然人信用风险预测都具有重要作用,不应将其割裂看待。美国受限于体制原因无法很好地将三大类自然人信用信息对接融合。中国应当充分认识到实现三大类信用信息对接共享的价值,并基于我国“社会信用”基础制度的优势,尝试建立对自然人全覆盖的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体系。这个起点应当从加快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体系建设开始。建议有关部门发挥在自然人社会治理和信用数据上的优势,从制度、标准、数据、平台、产品、安全等方面,推动我国自然人公共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来源:《征信》、“人大财税研究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