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解读 | 曾光辉:加快构建高水平信用治理和信用经济体系

添加者:会员部  发布时间:2026-09-17  浏览次数: 51

加快构建高水平信用治理和信用经济体系


福建省“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发展信用经济,依托信用制度创新赋能高质量发展与两岸融合发展。社会信用体系是发展新质生产力、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而地方立法是固化信用改革经验、破解治理堵点、规范信用全流程运行的重要抓手。2026 年 7 月 24 日,《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统称《条例》)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正式施行。《条例》立足福建作为对台前沿省份的独特区位,紧扣政务、商务、社会、司法四大重点领域信用建设现实痛点,共设八章五十三条,坚持党委领导、问题导向、系统治理、依法赋权、权益兜底的核心思路,系统性重塑信用治理架构、信用信息流通规则、信用产业培育路径、信用全周期监管机制与闽台信用协同体系。


作为全国首部在法规总则确立党委领导体制、全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法定“发展信用经济”的省级综合性信用立法,《条例》集成十二项标志性制度创新,打通束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各类堵点难点,既补齐现有信用治理体系短板,也将为民营企业、经营主体、台胞台企投资经营提供稳定可预期的信用法治环境,对福建省依托信用制度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抢占区域竞争先机、打造两岸信用融合示范样板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确立党委领导总基调,清晰划分行业部门职能边界


国内多数省市信用立法仅明确政府统筹职责,未从法规层面固化党委统筹领导机制,存在信用建设统筹层级不足、跨领域协同力度偏弱、行业监管权责交叉模糊等短板。这就要求通过地方立法重构信用治理组织体系,从领导体制、权责划分两个维度建立标准化、可落地的制度框架,破解长期以来多头推进、权责不清、监管真空等治理难题。


一是在立法总则确立党委领导法定原则,打造全国独有信用立法制度设计。《条例》第三条开宗明义,构建“党委领导、政府引导、社会共建、依法治理、权益保护、奖惩结合”信用建设准则,成为全国唯一在条例中明确党委领导体制的省级社会信用法规。从法治层面压实党对信用建设工作全面领导的核心定位,统筹协调政务、市场、社会、司法、两岸协同等多领域信用资源,化解以往信用工作分领域分散推进、统筹调度力度不足的体制短板,为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根本性组织保障。


二是分层分级厘清各类主体履职清单,精准划定行业部门职能边界。《条例》按照层级、领域对信用治理参与主体权责进行系统性拆分,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协同联动的管理体系。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主体责任,要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单列财政工作经费、建立常态化协调推进机制;区分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与各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核心职责,综合管理部门统筹指导、监督考核全域信用工作,行业主管部门专职负责本行业信用信息归集、行业信用分级监管、失信行为认定惩戒;同步细化派驻机构、乡镇街道、司法机关、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差异化履职要求,对信息报送、失信认定、奖惩实施、异议处置等环节权限作出刚性划分,从制度上杜绝部门推诿扯皮、越权实施惩戒、行业监管缺位等问题,形成权责对等、闭环运行的信用治理组织架构。


二、坚持问题靶向赋能,构建全领域分层分类信用治理体系


当前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仍存在不少深层次堵点。部分地方政府随意变更政策承诺、政务失信整改追责机制不完善,市场主体信用内控建设参差不齐,基层乡镇、园区、社区信用治理缺乏法定支撑,重点职业人群信用监管存在空白,闽台市场主体信用互认渠道不通畅,司法领域信用约束机制不够健全。唯有紧扣各领域突出矛盾、分层分类出台刚性制度安排,才能补齐全链条信用治理短板,形成覆盖政务、市场、基层、司法、两岸协同的完整信用建设格局。《条例》第二章聚焦重点领域信用建设,从五大维度实施精准化制度设计。


一是刚性约束政务履约行为,健全政务失信闭环管控机制。针对地方政府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人员更替随意毁约、违背政策承诺等突出问题,《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履约践诺,确因公共利益需调整政策、变更合同的,须履行法定程序并予以公平合理补偿;同步建立政务失信记录、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任追究配套制度,对存在政务失信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规追责,以立法手段强化政府守信表率作用,夯实政务诚信根基。


二是压实市场主体信用主体责任,完善重点行业全流程信用监管。《条例》明确经营主体应当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合规守信经营,要求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带头完善内控信用体系;聚焦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医疗教育、交通运输等高频失信领域,建立重点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施常态化信用管控,引导广大经营主体树立契约意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三是夯实基层信用治理载体,明确诚信乡镇、村居、园区建设法定要求。《条例》专门将信用建设下沉基层治理场景,支持各地推进诚信乡镇(街道)、诚信村居(社区)、诚信园区创建,鼓励诚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开展自律建设,把信用工具融入基层日常治理,补齐以往法规对基层信用场景规范缺失的制度短板,推动信用赋能城乡基层治理现代化。


四是筑牢司法公信制度底座,规范司法与法律服务机构信用执业标准。《条例》建立司法执法人员信用承诺、信用记录管理制度,强化司法全过程公开与内部监督;同步约束仲裁、公证、律所、司法鉴定等机构执业行为,要求各类法律服务主体公平公正履职,以司法公信引领全社会诚信风尚。


五是打造闽台信用协同特色机制,畅通台胞台企在闽增信服务渠道。《条例》立足福建对台独特区位优势,在省级信用法规中增设专属闽台信用服务条款,依托台胞台企服务平台设立信用服务专区,推动闽台信用报告互认、信用评价互通,拓展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在创业、就业、融资场景落地应用,化解两岸经营主体信息不对称、增信难等痛点,以信用融合深化闽台经贸交流合作。


三、创新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破解全域数据割裂与信息管控失范难题


信用信息是开展信用监管、培育信用经济、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核心基础要素。当前,全省信用信息管理在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数据壁垒尚未完全打通,信息归集、使用、公开的权责边界模糊,采集尺度把握不一、过度采集时有发生,数据安全防护、全流程风险管控机制不完善,单纯依靠部门自主协调难以实现信用信息高效流通与规范管理,亟需通过立法搭建法定化、标准化、闭环式的信用信息运行体系,为各类信用应用夯实数据底座。为此,《条例》第三章围绕信用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从边界规范、互联互通两大层面出台系统性制度安排。


一是清晰划定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安全红线,建立目录化清单式管控体系。《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共享、公开全流程必须遵循合法、客观、正当、必要、审慎的核心原则,逐条列明信息活动禁止性规范,严禁虚构、篡改、隐匿、泄露信用信息,不得采用强制概括授权收集与经营、履职无关的信息。推行公共信用信息“全国基础目录+地方补充目录”双重管控机制,目录编制全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每条信息细化明确公开属性、使用范围、归集技术标准;同步配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自然人信息脱敏、查询全程留痕、涉密信息专项管理等刚性举措,从源头厘清信用信息获取、存储、流转、对外提供的法定边界,全方位筑牢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屏障。


二是健全全域互通共享法定机制,打通跨区域跨部门数据流通堵点。《条例》第六条作出强制性制度设计,统筹建设省、市两级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全省信用数据归集枢纽,横向打通各行业主管部门数据接口,纵向实现省、市、县三级信用平台联通对接,法定要求全面达成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建立全省统一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统一规范公示内容、公示期限,确保各部门对外公示信用信息与省级共享平台标准一致;同步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境信用协作,推动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跨领域互认,以法规刚性破除部门数据孤岛、区域信息分割,构建全省一体化、可互通、可复用的信用数据流通网络。


四、夯实信用经济法治根基,激活信用要素市场化发展动能


信用服务行业是培育信用经济、释放信用价值、赋能市场主体发展的重要载体。当前,我省信用产业发展存在制度支撑不足、公共信用数据开放渠道受限、信用服务机构经营监管细则缺失等现实短板,存在信用产品供给不足、行业经营乱象、数据流通不规范等问题,亟待通过专项立法完善产业培育、数据开放、行业监管全链条制度设计,把信用资源转化为高质量发展动能。为此,《条例》第五章围绕信用服务业发展,从法定产业定位、数据授权开放、机构全流程监管三个维度构建完整制度体系。


一是全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明确发展信用经济,建立信用要素融合应用体系。《条例》第三十三条专门作出法定安排,提出统筹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深度融合,鼓励市场主体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创新产品,持续拓宽信用信息在政务服务、市场交易中的落地应用场景,正式在省级信用条例中首次提出发展信用经济。通过将信用从单一监管工具升级为新型生产要素,明确地方政府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业法定职责,推动信用报告、信用评价广泛运用于政府采购、招商引资、招投标、融资授信等经营场景,为信用产业规模化、市场化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是创新设立公共信用信息授权管理制度,打通公共数据市场化转化通道。《条例》第三十四条建立标准化公共信用信息授权开放机制,有序向合规信用服务机构释放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清晰划定信息开放范围、使用规范与权责约束,平衡数据安全底线与产业发展需求。同步推行信用报告替代无违规证明改革,简化企业办事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畅通公共信用数据向市场化信用产品转化的渠道,充分释放公共信用数据要素价值。


三是细化信用服务机构全流程监管规范,构建闭环式行业约束机制。《条例》针对信用服务机构虚假评级、捆绑推销、泄露涉密信息等行业突出乱象,条例设置系统化、精细化监管规则。建立信用服务机构登记信息常态化公示制度,引导行业协会完善自律规范;列明从业负面行为清单,严禁虚假宣传、人为篡改信用评价、强制搭配关联业务;赋予监管部门现场核查、资料调取、约谈整改等法定监管手段;同步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专属信用记录,配套完整保密义务、民事追责、刑事追责条款,实现信用服务机构准入、经营、存续、退出全周期规范监管,推动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五、健全权益保障制度体系,筑牢信用主体全周期法治防护屏障


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救济权是信用体系良性运行的底线保障。当前,信用治理实践中仍存在信息公示标准不统一、异议处置流程模糊、信用修复收费、失信信息随意公示侵害市场主体权益等突出问题,内生保障机制不完善,容易挫伤经营主体、自然人参与诚信建设的积极性。唯有构建覆盖信息查询、异议纠错、信用修复、公示约束的全链条保护机制,才能稳定各类信用主体预期,营造依法守信、容错修复的制度环境。为此,《条例》第六章聚焦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从标准化信息公开、一站式信用修复、统一信息公示管理三方面出台刚性约束举措。


一是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与差异化公开规则,保障信用主体基础知情权利。《条例》明确信用主体可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主查询自身全部信用信息,同步掌握信息来源、更新变动理由;实行荣誉类信息自主公示机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非强制公开信息,尊重主体意愿不予对外公示;对依法公开的自然人信用信息全面落实脱敏处理,严控隐私泄露风险,从源头平衡信息公开使用与主体合法权益保护。


二是落地标准化一站式信用修复机制,明确禁止修复收费刚性要求。《条例》搭建线上线下一体化修复渠道,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线上一站式修复申请,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布设线下信用修复窗口,方便信用主体就近办理;细化失信信息更正、信用修复全流程时限要求,严格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向申请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主体完成全部修复流程后,同步更新信用评价、移出失信主体名单、解除对应失信惩戒,形成“申请—审核—修复—解绑”完整闭环,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失信容错成本。


三是统一失信信息公示标准,压实市场机构信息同步更新责任。《条例》针对部分信用服务机构公示失信信息与官方平台不一致、更新滞后等乱象,条例划定硬性管理边界,明确失信信息统一以“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内容、时限为法定标准,与该平台信息存在冲突的公示内容,不得作为信用约束、失信惩戒的实施依据;对未实时同步更新信用信息、侵害信用主体权益的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可暂停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权限、约谈法定代表人督促整改,以制度约束规范市场机构信息发布行为,守住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底线。


六、完善奖惩监管实施机制,破解信用裁量失范与追责闭环不足难题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是信用治理的核心实施抓手,完备的法律责任条款是条例落地见效的刚性兜底保障。当前,信用监管实践中存在分级分类管控标准模糊、奖惩措施随意增设、失信惩戒轻重失衡、各类主体违法失信追责链条不完整等突出矛盾,仅依靠部门自主裁量难以实现公平规范监管,亟需依托立法建立标准化监管体系、闭环化追责机制,确保信用奖惩依法适度、权责对等。为此,《条例》第四章、第八章围绕信用差异化监管与法律责任约束两大核心,构建全流程制度化实施框架。


一是推行清单化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实施差异化守信激励与适度失信惩戒。《条例》建立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的分类监管模式,依托统一行业评价标准动态更新主体信用等级,对不同信用状况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举措。守信激励实行正向清单管理,对诚信主体给予媒体推介、公共资源交易加分、财政资金优先扶持、审批容缺受理、抽查频次下调等便利政策;失信认定严格限定司法裁判、行政处罚等法定有效文书作为依据,明确五类严重失信行为划定刚性边界,坚持过惩相当原则,严禁各地区、各部门在国家及省级清单外擅自新增惩戒手段、扩大惩戒适用对象,从制度层面杜绝过度惩戒、随意惩戒。


二是健全失信全流程处置程序,完善失信提示、异议救济配套规则。《条例》对失信主体认定、名单列入、惩戒实施作出全流程程序约束,认定失信行为前需履行告知义务,出具书面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救济渠道及信用修复路径;失信信息纳入记录时同步推送信用修复告知书,保障信用主体事前知情、事中申辩、事后修复的完整权利,规范信用监管全流程操作尺度。


三是构建分主体分层级法律责任体系,打通违法行为追责堵点。《条例》区分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公共信用信息运营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各类经营主体等不同主体,设置分层分类法律责任条款。针对泄露涉密信用信息、篡改隐匿数据、违规实施奖惩、信用修复违规收费、怠于处理异议申请等典型违法行为,分别明确责令整改、通报处分、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追责梯度处置方式,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开展信用管理的公职人员划定刚性追责红线,形成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奖惩、修复全链条权责约束闭环,为各项信用制度落地执行筑牢法治兜底保障。


全省上下要深刻把握条例立法宗旨与制度创新要义,不折不扣抓好贯彻实施,持续完善政务、商务、社会、司法四大诚信体系,不断提升信用治理现代化水平,大力发展信用经济,以信用软实力夯实高质量发展硬支撑,奋力把福建打造成为全国社会信用法治建设标杆、两岸信用融合发展先行示范区,为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化两岸融合发展贡献福建信用方案。


(作者:曾光辉,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正高级经济师)

来源:国信高端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