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读 | 论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

添加者:会员部  发布时间:2026-10-28  浏览次数: 45




内容提要


当前,数据要素的高效流通与价值释放面临主体信用缺失、产品质量验证困难、行为风险难以防控三重困境,亟须构建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以促进数据可信流通。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以主体信用公示为中心,以产品质量评估与数据行为全生命周期记录为关键,依托数据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第三方数据质量认证机构、可信数据空间三大载体,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的闭环治理机制,为完善数据基础制度、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提供体系化保障。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正式发布,明确提出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为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完善数据要素治理体系指明了关键性路径。在法治框架下构建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运用信用机制破除制约数据高效流通的信任障碍,形成与数据要素市场化进程相适应的信用生态,是健全数据基础制度、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提升数据治理效能的必然要求。


数据要素在交易流通的过程中,因权属不清、交易信任不足、质量验证困难以及行为风险难控等问题,难以完成数据价值释放的关键一跃。作为数据流通与价值实现之间的耦合器,信用体系能够明晰交易预期、降低信息成本、规范市场行为,以制度理性化解数据交易的不确定性风险。为塑造数据交易的可信制度环境,学者提出建立数据登记制度、完善数据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引入数据安全责任保险等制度措施。但现有研究多聚焦单一的规则构建,缺乏对信用体系这一系统性工程的整体框架设计。本文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以主体信用公示为中心、以产品质量评估和数据行为全生命周期记录为关键的三维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框架,通过数据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第三方数据质量认证机构以及可信数据空间,实现数据交易主体信用的归集与公示、数据质量的评估认证与涉数据行为的全生命周期记录,发挥信用体系的制度保障、市场调节与行为引导功能,系统摆脱数据交易的信用困境。


一、数据要素交易的信用困境


(一)数据交易主体间的信用难以建立


数据要素市场权属制度的缺失,为数据交易主体间的信用危机埋下了伏笔。清晰的产权界定是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基石,产权的重要性在数据要素市场中体现得尤为充分。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数据权属问题的探讨虽百家争鸣,却远未形成可供立法采纳的统一范式。在法律层面,数据权属问题尚未通过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予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的保护进行了宣示性的规定,但该条作为引致条款,并未明确数据权益的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分别侧重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对数据财产权的归属与行使规则界定模糊。“数据二十条”构建了产权分置的制度框架,但具体的法律意涵仍待明晰。在地方立法中,《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和《上海市数据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同样有意避免了“数据权”等相关表述。在政策规定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确定性的法律条文之前,其对市场的指引作用仍然有限。


数据要素市场交易责任承担与风险分配的不明晰,严重阻碍了数据交易中信用关系的建立与维护。数据权属的模糊性使数据交易依赖参与方所订立的不完全合同。其一,在合同订立阶段,交易信用难以形成。数据权属的界定作为数据交易的基础,其模糊性使得交易双方在合同中难以清晰地界定数据的权利边界、使用范围和后续权益分配,数据交易者需要花费大量成本进行合同磋商以确定交易责任的分配与潜在风险的界定。数据交易各方在合同中难以预先描述所有或然状态,导致合同存在漏洞,信用基础从一开始便难以牢固建立。其二,在合同履行阶段,交易信用难以延续。数据从生成到最终应用,涉及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以及数据使用者等多方主体。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各方在交易中的责任边界始终处于模糊状态。此种不确定性使得交易参与方可能因其他主体的不当数据处理或利用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或声誉损失,进一步阻碍信用的延续。其三,在纠纷产生之后,交易信用难以重建。在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形下,数据交易各方不仅缺乏有效的再谈判机制,同时也对潜在的责任分配构成了实质性挑战,极大地降低了交易信用重建的可能性。


(二)数据交易产品的质量难以验证


在数据交易过程中,面临产品质量难以验证的困境。其一,数据产品的质量难以直观核验。数据的核心价值在于获取数据所能分析和挖掘出的信息,通过分析数据描述的对象,揭示该对象的行为或现象背后的运行规律,并基于此判断行为可能性或预测行业发展趋势。数据要素的价值并不取决于数据的数量,而在于其所蕴含的信息内容与可解释程度,即使单一数据堆叠成海量的数据集,若其所包含的信息内容难以抽象出所描述对象的特征与规律,则数据信息不仅无法被合理利用,甚至可能沦为无意义的信息噪声。其二,数据产品质量通过价格间接反映的路径失效。在成熟的市场中,价格是传递产品质量、调节供需关系的核心信号。然而,数据要素市场在形成公允价格方面存在天然障碍,数据应用的场景化特性以及可靠估值工具的缺失导致传统的价格信号机制严重失灵。同一组数据在不同使用主体、不同任务目标下的实际效用与衍生价值呈现显著差异,难以准确评估数据价格。例如,对购物平台产生的消费者网购数据,平台商家注重通过用户浏览与加购记录、历史购买数据,挖掘平台消费者的需求,精准定位用户偏好;物流公司则更加关注数据中隐藏的跨地域需求差异与物流时效信息,进而优化货物供给与物流调配方案。数据的场景化使用特性,导致难以确立客观、公允的市场基准价格。其三,数据要素价值评估缺乏有效、可靠的估值工具与机制。传统的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资产评估方法,受制于数据成本核算的复杂性、数据产品的非标准化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难以公允地反映数据在市场中的实际效用和经济价值,无法为交易双方提供可靠的产品质量信号.因此,数据质量的验证成为建立数据交易互信的前置程序。


数据供需双方的博弈导致数据产品质量验证难以有效进行。数据的价值需要通过信息披露进行验证,但披露本身会使数据丧失交易价值。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肯尼斯·阿罗揭示了数据交易中的信用验证困境,“信息与一般商品相异,买方在购买前因为不了解该信息的价值,而买方一旦了解该信息,就可以复制,从而不会购买,故而信息是无法完全市场化的”。在数据交易中,需求方希望获得尽可能多的数据信息,从而在交易之前有效验证数据所包含的信息密度以及应用潜力;供给方会倾向于减少对数据信息的披露,若数据处理者对数据信息进行完全披露,则会因数据无形性、非消耗性等特点,被接近零成本无限复制,导致数据的信息价值丧失,甚至引发数据泄露等安全问题。数据需求方和数据供给方在基于利益和风险的理性博弈之中,陷入“阿罗信息悖论”,致使数据质量验证陷入僵局,阻碍了数据交易的发生和信用的建立。


(三)数据处理行为的风险难以防控


数据产品的生产与使用离不开对数据的采集、存储、加工、传输、利用等全生命周期的处理行为。与实体商品交易中物权转移的清晰边界不同,数据具有非竞争性、可复制性与易传播性,使得数据处理行为面临多重风险,且这些风险在现有制度框架下难以得到有效防控。

数据处理行为的风险具有多样性与隐蔽性。其一,数据泄露与隐私侵犯风险频发。在数据要素市场中,海量个人数据汇集是数据的重要特性,但失信的数据处理行为使得个人数据或企业敏感数据更容易遭到直接或间接的泄露及滥用。其二,数据造假与数据污染行为屡禁不止。数据在流通的不同生命周期内,其原有内容和格式均有可能遭到破坏。伪造和篡改数据会直接损害原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基于被污染的数据进行分析可能产生错误结论,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由于数据来源复杂,数据管理机制和技术治理手段未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一旦发生数据交易事故,往往无法快速、有效地溯源和恢复数据。其三,数据超范围使用与转卖风险难以追踪。在数据交易完成后,数据的控制权与使用权往往发生分离。在现行技术条件下,数据提供方将数据移交给需求方后,很难控制对方的数据使用流向。需求方可能超出合同约定的场景使用数据,或将数据再次转卖给第三方。数据交易后的失控状态,严重侵蚀数据市场的信任基础。


数据处理行为风险的管控面临诸多难题。第一,数据处理行为的隐蔽性与非标准化增加了监管难度。数据流通过程无形且复杂,涉及主体众多,即便经过脱敏处理的数据,在经过整合加工和二次利用后,也可能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传统的事前审批式监管难以适应这种动态、持续的流通过程,导致监管盲区长期存在。第二,责任追溯与证据固定困难。在缺乏全流程记录机制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各环节主体容易相互推诿,难以验证出现问题的具体环节,导致取证和责任认定极为困难。在实践中,数据供给方通常要求需求方缴纳高额保证金或限制其数据使用场景,这反而增加了交易成本,抑制了数据流通活力。第三,单一主体监督的局限性难以弥补。数据流通涉及主体广泛、失信行为手段隐蔽,无论是政府监管、平台自律还是交易双方相互监督,单一主体均难以覆盖所有数据流通场景。


二、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的功能


信用已经成为商业活动的根基,数据交易对于信用具有高度依赖性。面对数据要素市场的三重信用困境,信用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润滑剂,在数据要素流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信用的本质是一种信息,并以信息的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伴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市场主体对其专业领域以外的事物知之甚少,获取相应信息需要付出大量的信息成本,就交易条件进行沟通也要付出大量的商议成本。信用法律制度通过规范信息提供、信息获取、信息评估,能够有效润滑数据交易,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


(一)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增进交易主体互信


信用与市场声誉机制可以为数据交易提供安全保障。传统的市场交易依靠清晰的产权,但在数据交易市场,由于权属的模糊性,交易双方无法依靠产权制度来保障交易安全,这使得交易沦为高风险的单次博弈,数据造假、违规使用等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极高。信用法律制度能够消弭数据权属不定带来的交易障碍。信用体系作为一种重要的补充性制度安排,能够在数据权属“硬法”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发挥“软法”之治的柔性约束作用。数据权属问题在短期内难以得到立法的明确规定,先明晰产权,再发展交易的路径在现实层面难以迅速实现。目前,各国都在采用优先实现数据合法交易的路径,从数据权属的制度缺位和理论争议,转向对动态交易行为的规范与治理,在数据交易中更加注重数据采集、处理、隐私和安全保护等行为的规范性。


信用体系还具有以交易实践推动制度演进的功能。信用体系引导下的交易实践能够为立法提供实证基础,信用体系在运行过程中积累的关于数据交易、合规、评估、争议处理的案例,为未来数据权属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立法者可以更清晰地洞察市场真实需求,从而设计出更具前瞻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法律制度,实现从实践先行到制度确认的良性演进。


(二)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保障交易产品质量


在数据要素流转过程中,由于数据质量在交易前难以通过简单观察进行核实,买方往往面临严重的逆向选择困境。若缺乏具有公信力的信用体系,优质数据提供方会因无法获得合理溢价而退出,导致市场充斥低质、虚假甚至非法数据。信用体系作为关键的质量信号机制,能够有效降低数据交易事前的搜寻与甄别成本,破解因价值验证困难导致的流转障碍。


信用作为质量信号,可弥合交易前的信息不对称。在数据要素市场中,数据需求方面临着寻找合适数据供给方的搜寻成本和评估数据产品质量与合规风险的甄别成本。数据作为典型信用品,其价值需在使用后才能完全确认,事前难以通过标准化方式验证。通过第三方信用评价、行业口碑、合作历史记录等信息记录,向交易方传递交易主体履约能力、数据产品质量等信号。清晰的质量信号为数据需求方提供了可量化的信任参考和合理的交易预期。信用资产化强化了供给侧的自我质量约束。在信用机制的作用下,数据产品的质量成为供给方主动维护的声誉资源。供给方若要获取较高的信用评级和市场份额,就必须主动控制数据产品的质量水平,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时效性等核心属性符合市场预期。一旦供给方提供的数据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其不仅面临交易失败的直接损失,更将承受信用评级下降所带来的长期市场准入限制与机会成本。产品质量与信用资产的绑定,从源头上激励了高质量数据产品的供给,抑制了以次充好、数据造假等机会主义行为。信用体系弥补了数据价值事前难以评估的缺陷,提升了市场匹配效率,激活了潜在的交易需求。


(三)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塑造可信交易行为


信用体系通过市场化的声誉评价、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机制,形成了数据市场交易主体的动态行为准则。在缺乏有效信用机制的市场中,交易主体的单次合作极易引发交易中的道德困境,数据供给方倾向于隐瞒质量缺陷,数据需求方倾向于超范围使用或倒卖数据,双方均缺乏守信的内在动力。信用体系通过改变市场主体的行为预期,使其与成本收益结构挂钩,将短期机会主义倾向转化为长期信用资产的自律性管理,从而系统性塑造数据要素市场交易的可信行为模式。首先,高质量的信用水平能够产生有效的行为激励。行为主体通过长期稳定合作与优质服务积累,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和社会评价,信用体系通过公开、可追溯的信用记录,将市场主体无形的声誉转化为可积累、可量化、可贬损的信用资产,使市场主体的历史行为得以直接影响其未来的交易机会与合作预期。交易主体凭借其高质量的信用水平,在市场中能获得更高的定价权和更多的交易机会,享受更简便的合规审核流程。例如,数据需求方选择交易相对方时,会优先考虑市场声誉良好的机构,以规避数据价值不确定、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风险。其次,信用体系能够对失信行为产生有效的约束作用。信用体系通过将主体的行为与其信用绑定,无论是数据供给方提供了虚假数据,还是数据需求方发生了违规滥用,都将被信用系统记录在案。数据需求者可以根据交易相对方的信用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或者拒绝交易。机会主义行为的外部监督成本通过信用机制内化为市场主体自觉维护自身信用的合规成本。最后,信用体系能够对数据要素市场中的失信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一旦发生数据造假、违规使用、泄露隐私等失信行为,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将遭受严重贬损,进而触发一系列市场性、行业性乃至社会性制裁。除了直接丧失交易机会,严重失信者还可能面临平台禁入、融资受限、行政监管等联动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约束格局。在信用制度的规制与引导下,交易主体基于对长期利益与短期机会主义行为的理性权衡,倾向于采取更为规范、透明的交易行为,减少价格欺诈、数据泄露、虚假披露等机会主义行为。


三、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的机制


数据要素市场的信用内涵在保留传统信用特征的基础上,因数据要素的全生命周期特性和价值确定的复杂性,进一步拓展为行为信用和产品信用。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在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为中心、以产品信用评估和数据要素处理行为信用记录为关键的三重机制之上,共同构成数据要素市场安全可信的核心制度保障,将信用嵌入数据流通的每一个环节,为市场提供稳定、可靠的信任预期。


(一)数据要素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集中公示机制


数据要素市场的交易主体是数据行为的实施者和数据产品的提供者,是行为信用与产品信用的最终归属。数据要素市场主体的信用,是指数据交易主体遵守法定义务或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是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的逻辑起点。信用概念起源于主体间的相互认知与信任,最开始根植于血缘、亲缘与地缘等熟人社会网络,主要以主体之间的相互了解作为信任的基础,依托情感维系与道德约束实现社会关系的调节。在数据交易这种非人际化交易中,主体信用的作用进一步凸显。随着交易半径扩大和交易对象陌生化,具有高信用等级的主体,更可能在数据收集、处理、交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并提供具备质量保障的数据产品。主体信用信息是建立数据交易双方初始信任、进行交易筛选的重要依据。


数据要素交易主体信用信息集中公示机制具有双重的制度价值。一方面,能够将数据交易主体积累的良好市场声誉和历史交易中的履约表现打造成商业声誉和信用品牌,降低市场交易方的搜寻成本和验证成本,提高市场识别效率;另一方面,将数据要素处理行为和数据产品质量相关信息以主体信用信息为中心进行集中统一公示,能够将分散的信息有效集中,形成完整的主体信用画像,为市场交易者和监管决策方提供清晰、可靠的依据。以数据交易主体为中心的信用信息公示机制,与我国现有的“信用中国”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运行逻辑相契合,有助于降低信用信息接入相关信用平台的技术门槛,为实现跨领域、跨平台的信用信息联动与监管协同奠定基础。


数据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应当具有全面性。信用信息应当全面涵盖数据交易主体的基础信息、合规守法记录、历史履约情况、市场评价与声誉等多维度信息,系统全面地反映数据交易主体的信用状况。第一,数据交易主体的基础信息。这是判断主体身份和验证其真实性的基础,交易主体

的适格与数据来源合法、数据合规息息相关。只有明确数据交易主体身份,才能发挥信用信息的作用,实现数据行为归属与责任的清晰认定。第二,数据交易主体的合规守法记录与历史履约情况。数据交易主体的合规守法记录是数据来源合规、数据处理和使用合法的直接体现。数据交易主体的历史履约情况则展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遵守合同约定、兑现商业承诺的意愿与能力,是构建持续交易信任、强化合作关系的关键支撑。二者共同反映数据交易主体对法定和约定义务的遵守情况,能够从守法与守信两个维度共同塑造主体的可信形象。第三,数据交易主体市场评价与声誉,主要通过第三方信用评级、行业评价、用户反馈、投诉处理结果等多元渠道综合形成,市场声誉是数据交易主体长期信用表现的集中外化,能够动态、立体地反映其市场认可度与信用风险情况。


(二)数据要素产品质量的市场化评估认证机制


数据交易信用的建立,需要数据产品质量本身符合特定的数据标准和产品描述,从而使数据具有更高的可用性和可信性。在数据流通中,数据要素产品质量是构建交易信任的核心要素,是产品信用的具体体现。数据产品信用是数据要素市场中独有的、区别于传统信用的关键维度,它不考察交易主体本身的偿债能力,而是聚焦于数据要素产品自身的质量可靠性。数据产品质量可信的市场化评估和认证,将数据从信用品转化为更接近检验品的性质,能够为市场提供数据价值可靠性的积极信号,从而大幅降低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价值不确定性。


数据质量的评估应当涵盖四个关键维度。第一,数据的时效性。数据的价值高度依赖其反映客观现实的及时程度。在动态变化的社会与经济环境中,过时数据可能导致决策偏差与分析失效。因此,时效性评估需考察数据产生的时间、更新频率及其在特定应用场景中的有效期限,确保数据在流通过程中仍具备对现实的解释能力与对未来的预测能力。第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准确性旨在确保数据真实反映其所描述的对象或现象,避免因数据收集或加工处理过程中的错误而导致数据失真。完整性则要求数据在内容与结构上无重大缺失,能够支撑目标使用场景下的分析与建模需要。第三,数据的标准化程度。标准化评估包括数据结构、语义定义、格式规范等方面,数据应当遵循行业或跨行业的统一标准框架,能转换为符合标准、可供流通的数据产品,确保数据在不同系统与场景中能够被正确理解、匹配与集成,从而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第四,数据的相关性。数据价值也体现在其与使用场景和目标的契合程度上。相关性的强弱直接影响数据在实际流通过程中的使用效能与市场接受度。相关性评估需判断数据是否适用于特定的分析目的或业务需求。


数据产品质量与价值的检验与评估,可以通过自动化校验工具与人工抽样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数据质量进行持续监控与认证,并通过质量等级认证的方式,向数据市场交易者清晰展示,形成一套可信的数据价值信号传递机制。


(三)数据要素处理行为的全生命周期信用记录机制


数据要素处理行为的全生命周期信用记录机制是行为信用的保障,是落实“数据二十条”中“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的关键举措。数据全生命周期链条较长,涉及数据的收集、存储、加工、流通、使用、处置等多个环节。数据交易涉及数据提供者、数据处理者、数据交易平台和数据使用者等多方主体。现有数据交易在权属界定、行为监管和制度规范方面存在缺失,尤其是缺乏明确的责任边界和风险隔断机制。源头数据收集的不合规风险,存在沿交易链条向下传递给后续的所有数据处理者和使用者的可能性,使得整个链条上的所有参与者都暴露在潜在的法律和商业风险之下。数据传输过程中存在数据泄露的风险。数据交易还涉及交付后的持续合规,例如数据使用者是否会违反约定超范围使用数据、是否存在数据滥用甚至数据违法使用的问题。在数据产品的生产和交易中,各方主体必须建立起可信赖的行为预期,行为信用因此成为交易的保障,它要求建立健全产业链条的合规追溯机制,确保数据交易主体责任可界定、违规行为可问责,从而构筑数据要素市场运行的合规基石。


数据要素处理行为的全生命周期信用记录旨在确保数据从收集、存储、加工、流通、使用到处置的各个环节都能够被有效记录与监控,实现操作行为可追溯、主体责任可界定、违规行为可问责。数据收集作为数据生命周期的起点,其合法性是后续一切数据处理行为的基础。在该环节,需要记录数据的原始来源、收集的方式与时间,以及用户授权协议、公共数据开放许可等数据来源凭证,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合规。在数据加工处理环节,记录数据加工处理的主体,以及数据脱敏、匿名化、清洗整合等标准化处理的技术方法、操作日志,保障数据得到规范地处理,隔绝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在数据流通交易环节,通过记录数据交易的主体、时间、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与限制条件,确保数据流转过程清晰透明。在数据使用与处置环节,记录数据的具体应用场景、访问日志以及最终销毁的证明,防止数据被超范围滥用或违规留存。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行为记录应当与数据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相关联,任何一个环节的违规或失信行为都将直接影响相应主体的信用评分与评级。


数据要素处理行为的全生命周期信用记录需要技术赋能。区块链与可信存证技术,能够有效实现数据交易行为记录,对所有交易实现公示公信效果,提高信息可靠性,形成健康的数据交易环境。区块链具有分布式、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点。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能够确保信用记录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任何单一参与方都无法事后篡改。区块链的可追溯性则与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需求相契合,能够清晰地展现数据的完整流通过程和权责变化脉络。数据要素处理行为全生命周期信用记录将各环节的关键行为信息,如数据来源凭证、处理日志、授权状态、交易记录等上链存证,能够为数据生命周期的信用记录提供一个去中心化、高度可信的数字账本,为责任认定提供强有力的电子证据,实现数据来源可确认和数据流通全程可追溯。


四、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的运行


(一)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信用归集的载体:搭建数据信用公示平台


数据信用公示平台是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信用归集的载体,其功能在于将分散、静态的信用信息进行集中化、动态化、规范化的公示,向市场主体提供真实、透明的决策信息,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引导资源向高信用主体与高质量产品配置,为监管决策、市场选择与风险防控提供支撑。


搭建动态全面的数据信用公示平台,应当围绕以下三个核心机制展开。第一,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与深度整合。数据信用公示平台应当全面归集来自数据交易所的场内交易履约记录、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评价、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数据产品评估报告、政府监管部门的合规审查与行政处罚信息等多方信源的信息,形成综合性的数据交易主体信用档案,为市场提供一站式的信用查询与验证服务。第二,形成以数据交易主体为核心的信用画像。平台的设计逻辑必须以数据交易主体为核心,将分散的行为记录与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地归集并展示于对应的数据交易主体名下,形成完整的主体信用画像,直观展现交易主体的信用状况与风险等级。第三,建立信用信息的闭环管理机制。平台须建立信用信息的动态更新机制,明确各信源单位的信息报送时限与更新频率。当数据交易主体发生重大交易行为、接受监管检查或出现信用状况变动时,自动触发信息更新流程,确保信用状况随主体行为、产品状态及外部监管结论的变化而调整。


推动数据信用公示平台与市场运行机制深度融合。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的信用闭环管理机制,实现守信受益、失信受限、整改修复的良性循环,全面提升信用体系的运行效能。第一,守信激励要求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通过给予更高的信用等级或采取标注守信标识等激励措施,提升企业的市场公信力。第二,失信惩戒要求通过将失信主体的信息向社会公示,警示其他市场主体与失信企业交易存在的市场风险,从而降低其他市场主体对失信企业的信用评价,导致该企业交易机会减少,生产经营在市场中受到限制,难以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源支持。政府部门通过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共享企业失信信息,在失信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和分配、获得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时进行资格限制。第三,信用修复要求建立规范化的通道,允许失信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失信主体需向平台运营机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并附整改证明材料、第三方整改验收报告等文件,由平台联合原失信信息报送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或移除,并将修复结果同步至各共享单位。为确保修复质量,需明确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与禁止情形,对严重失信主体设置修复冷却期,修复后还需要进行信用跟踪,设置信用修复的考察期;若考察期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则取消修复资格,以保障信用修复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二)数据要素市场产品质量信用的保证:引入数据质量认证机构


数据质量认证机构所提供的信用服务是保障数据产品质量的重要支撑。引入市场中立的第三方数据质量认证机构提供具有公信力的质量评估和信用担保,能够增强交易主体对数据交易的信心。第三方数据质量认证机构通过对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持有的正当性以及可交易性进行实质审查,以自身的社会信用为背书,出具相应的可信凭证,能够强化数据交易双方的信任,激发数据交易活力。


第三方数据质量认证机构具有提供信用服务的专业优势,并能够降低监管成本。数据质量认证机构作为专门从事数据价值与质量评估的组织,在数据治理、质量评估等领域具有技术与人才优势,相比交易双方自行审查和交易所形式审核,数据质量认证机构能够对数据产品和相关主体进行更深层次、更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认证结果的科学性与可靠性。从监管的角度看,监管部门从直接面对海量市场主体的传统模式,转向对数量有限、标准统一的数据质量认证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能够显著降低制度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第三方数据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保持市场中立地位,贯彻中立原则。由于该机构对数据交易主体和数据产品的信息进行实质审查,信号发送者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共谋欺诈的可能性,需要通过制度约束保证第三方数据认证机构的市场中立地位。首先,应建立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明确认证机构的资质要求与行为规范,保证其专业能力。其次,推行利益冲突回避原则,禁止认证机构向被认证方提供咨询服务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业务。最后,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出具虚假认证、与委托人恶意串通等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高额罚款、市场禁入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数据要素市场可信行为治理的中枢:建设可信数据空间


可信数据空间是保障数据安全、合法、可信交换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可信数据空间通过技术手段与制度规则的深度融合,构建起覆盖数据行为全生命周期的闭环治理机制,是实现数据处理行为全生命周期记录与可信行为治理的核心中枢。


可信数据空间应当通过技术架构实现数据行为的全流程可追溯。数据行为全生命周期记录的实现,有赖于可靠的技术支撑体系。可信数据空间综合运用区块链存证、数字水印与日志采集等核心技术,确保每一环节的数据行为均可被真实、完整、不可篡改地记录。具体而言,区块链技术通过分布式账本结构,对数据接入、访问、使用、加工、传输等全部行为节点的时间戳、操作主体、行为内容等信息进行加密存证,形成不可篡改的行为证据链。数字水印技术则在不破坏数据可用性的前提下,将权利人的身份信息与交易序列号嵌入结构化数据中,一旦发生数据泄露或超范围使用,即可通过提取水印信息精确定位风险源头。通过记录交易磋商、合同订立、数据交付与履约完成的全过程,形成完整的可信交易轨迹,不仅为事后争议处理与违规追责提供证据支持,更成为信用信息的重要来源。


可信数据空间应当通过内部治理机制实现对数据行为的动态约束。可信数据空间运营者需组织其成员制定覆盖数据流通全流程的行为准则、质量规范与利益分配规则,使空间成员的行为受到统一规则的约束。第一,可信数据空间应当订立明确的准入规则与行为规范,形成可信数据空间成员认可的自律性规则,通过规范化、标准化、公开化的交易规则与流程,降低交易风险,防止数据的违法交易和暗箱操作,提高交易可信程度,保障数据安全。第二,可信数据空间应当建立动态化的信用评分体系,明确其因数据来源违法、侵犯隐私、拒绝信息披露和虚假陈述等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成员一旦出现数据造假、超范围使用、违规转卖等失信行为,其信用分将相应降低,并面临流通受限、费率上浮乃至强制清退等惩戒措施,对数字交易行为主体形成持续、有效的威慑。


五、结语


数据要素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实现数据高效流通和价值释放的必要条件,也是落实“数据二十条”核心精神的关键举措。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在以数据交易主体信用公示为中心、以数据产品质量评估和数据行为全生命周期记录为依托的三重机制之上,能够系统性化解数据权属模糊、主体信用缺失、质量认证困难和失信行为难以管控所带来的信用障碍。依托动态全面的数据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中立专业的数据质量认证机构和可信数据空间这三大运行支柱,协同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的闭环管理机制,能够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的合规与守信动机,通过信用体系与技术赋能,建成一个安全、可信、高效、繁荣的数据要素市场。




(作者简介:张钦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景滔,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重大项目“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研究”(25LLFXA134)。

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